2021年通告第14号 2021年5月7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贯彻落实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部署,加强船籍港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现就加强江苏籍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所属船舶技术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深入一线开展自查自纠。要建立自查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重点自查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航区、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有无违法改建改装、加装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整改,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的应立即停航。5月30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递交自查及整改报告。
二、船舶检验机构对建造、营运检验的船舶有无违规改建改装、加装设备设施,检验证书是否失效等要开展排查。排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纠正,或按规定撤销船舶检验证书。撤销船舶检验证书的及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重点排查海上自卸砂船和自卸自吸砂船,对于安放龙骨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以前的海上自卸砂船,凡是发现私自安装吸砂泵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加高舱口围板和横舱壁(与船舶图纸不一致),不设置舱口盖或舱口盖不能保证风雨密的一律撤销或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安放龙骨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以后的海上自卸砂船和自卸自吸砂船,凡是发现私自加高舱口围板和横舱壁(与船舶图纸不一致)、未在中纵剖面设置适当高度的无开孔纵舱壁的,一律撤销或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加强江苏籍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监管。发现江苏籍船舶存在违规重大改建、不能保证水密完整性、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的,一律责令停航整改,责成按规定实施临时检验;对体系内船舶一律实施附加审核,对其公司一律实施跟踪审核。对未落实停航整改要求或未持有有效的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的,一律通报全国海事管理机构并予以协查,码头不得为其靠泊装卸作业,必要时通报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政府及安委会办公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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