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等三项导则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6号 2022年1月29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对《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长江江苏段小型船舶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特此通告。
附件: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
一、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航行、停泊的规定。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三)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四)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VTS中心的指令。配备了闭路视频监控系统(***)的液货船,应保持各路监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与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链路处于通畅状态。
(五)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六)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七)液货船在航行、停泊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安全航行
(一)液货船靠离码头、进出河口、锚地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时,应注意航道情况及周围环境,在不妨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大角度就近进行,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二)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三)液货船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液货船航行中遭遇能见度不良或恶劣天气时,应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
(五)液货船航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时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水域污染的行为。
(六)船长80米以上液货船和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通过 VHF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80米以下液货船自愿报告。
(七)下列液货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长江江苏段夜间航行:
1.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2.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3.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4.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确需夜间航行的,应当采取安全维护或伴航等保障措施,谨慎行驶。
(八)液货船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过程中,不得同时进行洗舱、通风作业。
(九)每天22时至次日5时,禁止600总吨及以下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
三、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应选择专供小型液货船停泊的临时停泊区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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