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29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对《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富余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 航行于江苏海事局海上辖区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航速,结合海底底质及淤浅等因素,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余水深,且富余水深不应少于0.8米。
第六条 航行于江苏海事局长江辖区通航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余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十;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余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七条 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余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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