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4号 2022年1月29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现发布《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原《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26号)、《长江江苏段桥梁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实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桥梁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 施工建设前,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征求海事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建设涉及临时工程的,应按规定办理海事相关手续。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第六条 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在施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一)按照批准的作业内容、水域范围和安全作业条件进行作业;
(二)配备相应的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实专业力量,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
(三)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工作;
(四)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五)加强对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六)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第七条 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正确显示信号;
(二)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船舶动态信息;
(三)遵守有关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落实桥梁防撞设施、安全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桥梁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求。
第九条 桥梁建设竣工验收后,桥梁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通航安全技术参数,经备案通过后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航行通告。
(一)桥梁名称、位置;
(二)通航桥孔、通航净空尺度;
(三)设计通航水位;
(四)设计代表船型;
(五)通航桥孔梁底标高、设计最低弧垂高度、安全富余高度;
(六)防撞设施及防撞能力;
(七)导助航标志及设施;
(八)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桥梁投入使用前,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确定桥区水域,其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桥梁运营通航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桥梁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桥梁防撞设施、安全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二)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结合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变化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和通航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区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十三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
(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加强桥区安全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设置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主动、被动防撞装置并定期检测维护;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应急力量,建立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进行桥梁维修、检修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作业前,应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作业及活动许可。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桥区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桥梁管理单位、船舶以及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桥梁,是指跨越江、海水域,供铁路、道路、渠道、管线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
(二)桥区水域,是指桥梁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三)桥梁管理单位,是指对桥梁负有实际管理责任的经营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非限制性桥梁,是指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内河桥梁或通航水域中不设桥墩的跨海桥梁,其他桥梁为限制性桥梁。
(五)施工船舶,是指经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参与桥梁施工建设和为桥梁施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26号)、《长江江苏段桥梁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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