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明确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8号 2022年2月16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规范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和《水上交通管制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江苏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特点,制定了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对特定区域、特定船舶采取的下列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一)封航;
(二)单向通航;
(三)限制航行,包括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
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甚高频(VHF)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提前对外公告。
三、船舶应认真守听甚高频(VHF),或通过接收航行警(通)告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违反管制要求和不服从统一指挥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查处,并按照《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将相关主体列入失信名单。
四、如遇强对流、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船舶应当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遵守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当东南风达到5级及以上时,船长80米以下的内河船舶和拖带船队不得在苏通大桥以下水域航行,满足抗风等级的拖轮除外。
(二)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长80米以下的内河船舶和拖带船队不得在江阴长江公路大桥以下水域航行,旅游客船、渡船(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交通船、污染物接收船、试航船不得在交通管制区航行,满足抗风等级的旅游客船、渡船、拖轮除外。
(三)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和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不得在交通管制区航行、靠离泊和作业,10000总吨及以上的海船暂停靠离泊和装卸作业。
五、如遇大雾、暴雨等能见度不良天气,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遵守以下交通管制要求:
(一)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出港航行;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江阴大桥以上,江面宽度10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或者江面宽度10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江阴大桥以下,江面宽度15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江面宽度15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
(三)其他船舶: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不得下行。
六、当水位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停渡(封渡)水位时,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不得航行。
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指导并要求船舶船员配合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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