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交海发〔 2018〕 168 号 2018年11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 号)的基础上,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二、设立原则
(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航运经济协调发展。
(二)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遵守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标准要求。
(四)分步实施和先行先试并举。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本方案所指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沿海控制区范围为表 1 所列 6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 2 所列 2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起止点位坐标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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