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1〕6号 2021年10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抄送:应急管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法制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构成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判定风险,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构成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3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或安全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安全风险程度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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