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
关于发布《航运公司落实海船进江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指南》的通告
通告第17号 2022年5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自2019年以来已连续开展三年的进江海船安全管理活动工作成效,落实进江海船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措施,提升进江海船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江苏海事局组织制定了《航运公司落实海船进江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指南》,现予发布。
航运公司落实海船进江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指南
目 录
1.总则
1.1编写目的
1.2编写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强化公司安全管理
2.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2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2.***全考核机制
2.4强化岸基支持
2.5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3.构建航行安全体系
3.1制定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3.2规范受限船航行
3.3规范航速要求
3.4规范横越与追越行为
3.5保障锚泊安全
3.6防范搁浅险情
3.7执行禁限航管理规定
3.8强化引航保障
4.构建防失控体系
4.1加大安全投入
4.2强化岸基监控管理
4.3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
4.4失控船舶应急与评估
5.构建防污染体系
5.1配备防污染文书和设备设施
5.2规范防污染操作
5.3严格船舶污染物排放
5.4严格船舶大气污染排放
6.提高船员履职能力
6.1加强船员队伍建设
6.2有效开展教育培训
6.3规范船员履职行为
7.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1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7.2加强应急设备配备
7.3注重进江应急准备
7.4及时报告事故险情
8.积极实施信用管理
8.1加强诚实守信教育
8.2严格履行信用承诺
8.3积极争取进入“红名单”
1.总则
1.1编写目的
为指导航运公司全面落实海船进江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切实防范化解海船进江安全风险,巩固进江海船安全管理成效,制定本指南。
1.2编写依据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长江江苏段海船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参考进江海船安全管理经验做法。
1.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作业的海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开展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防碰撞、防失控、防污染”为重点,切实提升船员进江安全操作能力,提高航运公司进江海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
1.4.2坚持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聚焦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航运绿色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长江水域污染,提高航运公司长江大保护的自觉意识,全面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1.4.3坚持预防为主
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贯穿航运公司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全过程,切实将风险管控在隐患出现之前,事故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
1.4.4坚持系统管理
持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2.强化公司安全管理
2.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风险分类分级管控要求,制定层次分明、要求具体、操作性强、覆盖全员岗位的管控制度。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明确海船进江航行、停泊、作业相关船员及岸基人员的岗位职责,实现责任落实全覆盖,责任追究有依据。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2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应确保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并有效运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航运公司制度体系应涵盖海船进入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作业相关安全与防污染操作须知要求。加大岸基支持力度,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和船员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安排人员上船开展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文件要求落实到位。
2.***全考核机制
航运公司应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对人员安全生产认识、管理措施落实、船员安全操作行为规范等情况要素环节建立具体检查考核办法和程序,对违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进江海船设施设备缺陷或事故险情的应予以惩处,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险情发生的应给予奖励。
2.4强化岸基支持
航运公司应充分发挥岸基支持保障作用,及时向进江海船提供海事法规、航海图书资料、船舶航经水域的气象、水文等安全信息资料,指导船舶对故障、损坏的关键性设备组织检修,及时解决海船进江引航申请、锚泊需求、靠离泊作业时所遇的困难。
2.5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航运公司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周)”等活动,积极组织“进江海船安全管理月(周)”活动,通过进江海船失控碰撞事故险情典型案例教育、进江安全知识讲堂、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真正把“安全至上”转变为工作标准和行动自觉。总结评估活动成效,固化经验做法,形成公司自有特色安全文化。
3.构建航行安全体系
3.1制定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航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环境特点制定海船进江航行与避让操作规程、燃油转换操作规程和重点水域操纵指南,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教育与培训,规范进江海船航行与避让行为。
3.1.1制定常规性操纵要领,内容至少包括: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路设置、通航环境、气象水文等基本情况,安全航速要求,“车让为主与舵让为辅”的避让原则等要素。
3.1.2制定靠离泊作业操作须知,内容至少包括:明确船长根据《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决定使用辅助作业拖轮马力大小,数量、协助要求的具体情形;明确船舶靠离泊前应与过往船舶加强瞭望、信息沟通及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要求;明确驾引人员靠离泊时应充分评估码头前沿水域流态、流速对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影响,合理选择靠离泊时机,采用抛外档锚等有效方式靠离泊作业的具体要求。
3.1.3制定洪汛期、台风季节等特殊时期操作须知,内容至少包括:船舶应结合船舶技术状况、驾引人员操纵技能等因素,充分评估拟航经水域航行风险,制定洪汛期航行安全方案;在高洪水位时期,船舶通过和畅洲下口等特殊航段时,采取拖轮伴航防倒头、横移等有关安全保障措施;船舶靠泊期间,根据载货、水位变化、码头抗风能力等情况,明确采取调整缆绳受力、离泊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等防洪抗台安全措施及要求。
3.1.4制定航经有关重点水域的操作要点,内容至少包括:针对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福姜沙、相关单向控制航段等通航环境复杂航段,明确特殊航段航行操作要点;对150米及以上的非危险品船和10000载重吨以上的危险品船合理安排航行计划,采取避免夜间通过尹公洲航段的安全保障措施;根据桥梁桥区水域、渡运水域、港区水域、汊河口、锚地停泊区等水域特点,明确特殊水域航行操纵要点。
3.2规范受限船航行
3.2.1落实受限船舶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应根据《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受限船进江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引航、港口、航运等技术人员,进行专家评审,形成结论性评审意见,并填写《受限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单》,提前24小时报送进/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3.2.2提升受限海船操纵水平。航运公司应确保受限海船落实进江航行中采用全程备锚了头、控速控距、拖轮伴航驻守等有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遵守有关航行安全操纵要领。督促受限海船在长江江苏水域航行期间,还应安排1名熟练掌握主舵、应急舵操作的船员在舵机间,保持全程值守,并在通航环境复杂航段、桥区水域采取等让、控速措施,确保与前方船舶保持安全间距。
3.3规范航速要求
航运公司应督促海船进江期间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期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在高洪水位期间,海船航速难以达到4节时,要采取减载等安全措施或暂停进江。
3.4规范横越与追越行为
3.4.1规范横越行为。航运公司应督促海船在长江江苏段靠离泊、进出锚地过程中综合利用雷达、电子海图、AIS、船E行等信息化技术,掌握所处航道内气象及水流、周边船流等客观情况,结合本船操纵性能,保持安全航速,并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合理选择靠离泊、进出锚地时机,确保不发生“抢头”或“强行横越”等不规范行为,确保自身整个横越行为不影响顺航道船舶的正常行驶。
3.4.2规范追越行为。航运公司应加强海船追越行为管理,明确海船在进江航行期间,只有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经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实施追越。在追越过程中,如需临时占用分隔带,则要确认前方无对驶相遇的船舶。被追越船在作出同意追越的意思表示后,应采取减速、让出部分航道等有利于追越船安全通过的积极措施。
3.5保障锚泊安全
航运公司应要求海船进出锚地时通过有效手段了解周围水深情况,根据水域气象条件科学选择锚泊方式。锚泊期间,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松足锚链,与周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洪峰、台风、苏通大桥以下水域大潮汛期间等影响锚泊安全情况下,应备车、值航行班,必要时拖轮驻守,防止走锚。
3.6防范搁浅险情
航运公司应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进江航经水域航道维护尺度、浅区航段水深、码头前沿及周边水域等变化情况。根据航次计划,合理安排载货量,按照《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要求保留足够富余水深,危险品海船或航速超过12节的海船富余水深应另加0.1米,严格控制船舶进江吃水。进江航行期间,应督促海船根据吃水情况合理选择航路航线,与航道内的水上水下构筑物保持安全间距,结合测深仪等设备,掌握航经水域水深变化,谨慎驾驶,避免发生搁浅险情。
3.7执行禁限航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应根据《江苏海事局关于明确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等有关要求,建立气象信息接收制度,及时收集研判海事、气象、航道等部门发布的风险信息,制定防范措施。在海船进江前,密切关注有关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公告,不满足条件的暂缓进江;已进江航行的,督促海船要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遇水上交通管制期间,在管制措施解除初期或开航前遇船流高峰时,应要求海船暂不开航。
3.8强化引航保障
航运公司应按照《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申请引航之外的海船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内河水域航线签注且覆盖本航次水域,对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6个小时,至少该船船长应持有相应签注;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签注;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签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鼓励海船航运公司申请引航进江。
(1)大通流量60000m3/s及以上或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8.7米)时;
(2)近6个月内进江船舶发生过失控;
(3)船长近2个月内长江航行资历未完全覆盖本航次水域;
(4)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进江;
4.构建防失控体系
4.1加大安全投入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海船及相关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时、技术状况良好和安全警示标志明显有效。要加强船员专业技术教育培训,选拔综合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的船员到进江海船任职。航运公司要优化生产调度,安排船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进江营运。洪汛期,进江海轮载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马力 4 吨,主机功率低于 8000 马力的肥大型散货船(船长 180 米至 225 米)要适当减少载货量,留有足够的储备功率。尽量不选择《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明确的老旧海船在洪汛期进江,如确需安排老旧海船进江,航运公司应在进江前对航行、应急等关键性设备进行检查评估、必要时采取减载、拖轮伴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提交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进江海船的航行安全。
4.2强化岸基监控管理
航运公司应使用AIS、***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岸基自主监控,建立完善岸基监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监控人员,对船舶关键性操作和横越、追越等行为实施有效远程管控,及时纠正船舶不安全行为。尽可能为进江海船安装了望辅助系统,消除船舶了望盲区,提升船员发现和预判碰撞危险的能力。
4.3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
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定期开展进江海船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和安全技术状况评估,及时排查整改船舶设施设备和管理存在的隐患、缺陷,保持船舶良好技术状况,杜绝船舶“带病”进江。公司应督促海船在进江前按规定开展主辅机动力装置、操舵装置、电力系统、锚机设备等关键性设备自查进行效用试验并作好记录,由船长进行签字确认。
4.4失控船舶应急与评估
海船进江航行期间一旦发生失控险情,航运公司应督促船舶立即根据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置足够的应急力量,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及时控制失控行为。同时应要求船长立即查找失控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提交海船进江自查报告和安全承诺书,做到失控原因未排除、船长安全声明未作出、船舶滞留未解除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前不航行。对于CAPE型船失控的,航运公司还应要求船舶主动采取船长全程监航、舵机间全程安排适任船员值守。如船舶不能及时排查出失控原因,航运公司要督促船舶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有关失控原因的临时检验,制定有关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和开航前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4.4.1制定船舶失电应急处置要领。海船进江航行期间一旦因失电导致失控险情,应根据当时周围通航环境,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如抛锚、拖轮协助等),尽量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船舶失电应立即启动备用发电机供电,首先确保舵机、助航设备、消防设备的供电。只要主机能运转,应立即停车或倒车,降低船速,同时驾驶台启用应急操作系统。船头做好抛锚准备,抛锚时要充分考虑风浪流等通航环境要素,选择合适的抛锚时机。当锚抛下着地后应立即刹住锚链,待船速降低,再根据实际情况慢慢松出足够的锚链。情况紧急时,应抛双锚制动。
4.4.2制定船舶主机故障应急处置要领。海船进江航行期间一旦因主机故障导致失控险情,立即做好抛锚准备,如系单螺旋浆船舶,应抓紧时机利用余速和舵效驶至安全水域抛锚;如系双螺旋浆船中的一部主机发生故障,视故障情节轻重,或单车继续航行或择地抛锚;如系顺流航行船舶,应迅速择地掉头抛锚后抢修;如前方情况危急,对安全有威胁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损失扩大。
4.4.3制定船舶舵机故障应急处置要领。海船进江航行期间一旦因舵机故障导致失控险情,立即使用应急操舵装置,并慢车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将船停住,船头做好抛锚准备。若驾驶台手动操纵舵机手柄也失灵,应立即使用人工应急操舵装置,控制船位。在舵机失灵无法恢复时,应根据当时的通航环境及危险程度,采取果断措施:如果舵机失灵时,有一定的舵角并正在偏转,在可能情况下待转至缓流水域抛锚;如果是顺流船,当转向一侧有利时则可就势掉头抛锚,如转向一侧不利则应及早全速倒车以抑制船势,必要时还可抛锚掉头。如果情况紧急,有碰撞危险时,应立即停车并全速倒车和抛锚,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4.4.4近12个月内,进江海船在长江江苏段发生失控险情2次的,或航运公司所属2艘及以上海船在长江江苏段发生失控险情的,再次进江前,航运公司应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评估报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承诺书。
5.构建防污染体系
5.1配备防污染文书和设备设施
航运公司应确保船舶防污染文书齐全、使用规范、随时能备查,确保船上油水分离器、污染物收集储存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提倡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能源,提升船舶节能减排效能。
5.2规范防污染操作
航运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性强、简单易学的防污染处理和操作规程,做到覆盖含油污水收集处置、船舶垃圾分类收集、生活污水处理、供受油作业等作业全流程,实现全过程能追溯,加强船员防污染作业操作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进江海船防污染能力。督促载运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海船进江航行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载有毒有害货物的海船在长江航行时不得冲洗甲板或舱室,其他船舶在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当事先进行清扫,严禁货物残余物直接入江。
5.3严格船舶污染物排放
航运公司应督促进江海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在长江江苏段航行不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严禁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严禁将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洗舱水等污染物交无资质的船舶或单位接收。督促海船进江前,根据航次计划、集污柜存量及容量,提前制定污染物接收计划,优先选择接收方式处置污染物,并留存相关接收处理单证和记录。
5.4严格船舶大气污染排放
航运公司应督促进江海船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规定,海船进江前完成换油并如实记载船舶换油记录。在内河排放控制区内应使用硫含量≤0.1%m/m 的合规燃油,如申请豁免,应在海船进江前完成。加快海船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靠泊码头期间应主动使用岸电。
6.提高船员履职能力
6.1加强船员队伍建设
航运公司应规范开展进江船员招募、培训、调配、考核、提升等船员管理工作,并注重自有船员队伍建设,持续提升自有船员比例。要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提升船员综合素质,增强船员责任意识。鼓励聘用既具有航海相关专业又有进江航行资历的驾引人员从事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建立完善聘任、调配、培养、奖惩、退出等船员全职业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6.2有效开展教育培训
航运公司应对新聘或新上岗船员,严格开展岗前培训并考核,确保船员适任适岗。综合运用普遍和重点、在岗和脱产、理论和实操等培训方式,制定实施船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两个月以上未进江的驾引人员组织开展进江前专项安全培训,针对进江航行期间遇到恶劣天气、洪汛期等特殊情况,船舶尺度、货物装载不同船型的操作要领,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培训与考核,切实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船员安全与防污染技能。
6.3规范船员履职行为
航运公司应建立完善任用船员岗前履职能力评估和日常履职能力检查机制,切实提升船员履职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在海船进江前,对新上任驾引人员要针对进江航行注意事项和有关操作要领进行全面培训和考核评估,及时更换责任心不强、安全和应急操作技能差的船员。交接班前,应加强接班船员检查,杜绝船员在饮酒、服用影响值班药物或吸食毒品等情况下参与值班。要综合运用船上船员自查、管理人员抽查、公司定期检查等形式,加强船员在进江航行期间的任职表现和履职能力跟踪、督促和评估,对造成事故险情的船员要进行再教育再培训,经评估合格后方能上岗。
7.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1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航运公司应结合海船自身特点、长江江苏段通航环境和恶劣天气等情况,重点建立完善火灾、人员落水、碰撞、失控、搁浅等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公司与船舶通讯联络畅通,各项应急准备到位。一旦海船在进江航行中遇到失控、碰撞等事故险情时,公司应及时为船舶自救提供指引、帮助,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提高应急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7.2加强应急设备配备
航运公司应按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物资、装备。安排人员定期开展设备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设备可靠,发现设备损坏、缺失及时修复、补充到位。注重有关应急装备设施操作的培训,确保船员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应急装备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7.3注重进江应急准备
7.3.1航运公司应针对海船进江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保障海船驾驶台、机舱、舵机室、船首瞭望等人员通信联络畅通;要确保船舶进江前应急发电机、应急消防水泵、应急舵机等设备,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救生、堵漏、消防器材等设施完好可用。
7.3.2航运公司应建立完善进江海船应急演练机制,海船进江前及时组织开展船舶防碰撞、防污染等应急训练和演习,演习结束后船长应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对演习和训练的情况做好记录备查。
7.3.3海船进江前,航运公司应督促船舶对燃油、滑油、冷却水系统以及辅助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锚机、主机遥控装置等关键性设备开展效能实验,确保功能和参数正常。要对主机故障、舵机失灵、船舶失电等开展防失控专项应急演练,有关演练记录经船长签字确认,提前24小时书面报告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
7.4及时报告事故险情
航运公司应要求所属海船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自救,并第一时间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不得肇事逃逸,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应针对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及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8.积极实施信用管理
8.1加强诚实守信教育
航运公司应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主管机关信用建设政策文件,持续完善内部诚信管理规范和流程,切实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主动学习掌握包括《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在内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广泛宣贯,让所属人员明确守信、失信行为的界定,奖惩措施的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内容。引导从业人员把诚实守信真正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追求目标,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做到“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
8.2严格履行信用承诺
航运公司应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确保所属海船进江时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对照自身承诺,修改相关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督促所属船舶遵守落实。应将《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未开展进江前安全自查、船员履职不规范、肇事逃逸等失信行为纳入重点管理事项,切实将承诺事项转化为自律行为。对于发生碰撞、失控等事故险情的船舶,要从是否遵守信用承诺角度认真分析查找不足,制定落实完善措施,督促船员将守法诚信内化为主动行为,切实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8.3积极争取进入“红名单”
航运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诚信合法营运,积极参加相应“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获得相应荣誉后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加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红名单”),享受各项激励和便利措施。航运公司对于本公司以及所属船舶存在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要积极按照《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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