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海事
前言
2019年5月25日“金海翔”轮坞修期间,因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操作不当导致CO2意外释放至正在维修作业的机舱空间,导致10死19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其阴霾刚刚散去,9月28日,浙江岱山船厂滚装船“双信”轮再次噩耗传来,船舶在船厂码头进行火灾报警系统检测期间,由于外籍船员操作失误导致机舱CO2气体泄漏,初步造成3人死亡事故。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本作为船上机舱与货舱灭火的最后一道防线,却变成伤人、害人的恶虎,不禁让人反思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究竟是什么,怎么样操作,如何检查。
从《SOLAS 74》开始,船舶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就已有规定,经过81修正案、1992年MSC.27(61)修正案、2000修正案(FSS Code)历次修正,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设计、建造及试验标准均已成熟,且在多次船舶失火危险时发挥作用,保护了船员生命安全与船舶财产安全,应该说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不应成为造成船员伤亡的祸根,本系列将从公约解读、问题探讨、常见缺陷等方面详细介绍船舶常见固定式CO2灭火系统。
SOLAS 要求
1.1
SOLAS 修正案MSC.256(84)号决议CII-2/10增加“ 4.1.5 到 2010 年 1 月 1 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时,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物泵舱的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须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 5 章第 2.2.2 段的要求。”
解读:到目前为止,对于所有船舶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符合FSS Code的要求。注意,《FSS Code》第五章在MSC339(91)中进行了修改并与2014年7月1日生效,但笔者未找到追溯条款,所以在下文中《FSS Code》第五章新修订内容只针对2014年7月1日之后的船舶适用。
1.2
SOLAS 2000修正案CII-2/10 4.2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关闭装置 如使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以允许空气进入或允许气体排出的受保护处所的开口应能够从该处所外部予以关闭。”
解读:这是对被保护处所要保持适当气密性及所有通风能够从外部关闭的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灭火剂从被保护处所泄漏,降低灭火效果。对于机舱而言,其关闭通风装置主要有通风筒挡火闸、天窗、机舱进出口通风口、烟囱百叶窗等设备。
1.3
SOLAS 2000修正案CII-2/10 4.3“灭火剂储存室 如果灭火剂储存在受保护处所的外面,则应储存在前防撞舱壁后面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作其他用途。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最好开向开敞甲板,并独立于受保护处所。如果储存室位于甲板以下,则储存室的位置不得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出。位于甲板下或未设从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用于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系统的大小应能做到至少每小时换气6次。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并且在这种储存室和毗连围蔽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措施,均应为气密。在应用表9.1至9.8时,上述储存室应被视为控制站。”
解读: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CO2间不得作为储物间,存放其他物品使用。
.2 CO2间的通风比较重要,因为CO2密度较空气密度大,个人认为为保证人员安全规范的CO2间通风设计应包括下透气及上通风筒。
.3 机械通风安装的条件:位于甲板下或未设从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
.4 查询防火分隔时,其应视为控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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