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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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速要求
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管制时段进口航速和出口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
2、航行要求
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船舶应当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5%,其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3、能见度不良禁限航要求
当深水航道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未进入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已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让出航道。
4、VHF频道
VTS工作频道为09频道,备用频道为26频道(双工)。
5、锚泊要求
拟前往横沙危险品锚地锚泊的船舶需提前通过传真或上海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管理平台进行申请,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拟进行供受油作业的船舶,需提前24小时申请。
6、特别提醒
(1)拟使用深水航道的船舶需提前关注深水航道的进出口管制信息;
(2)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对于长江太仓及以上港口(锚地)下行、黄浦江沿岸码头离港出口至圆圆沙警戒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船舶应在离港前开展自查、测试;
(4)所有拟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在VTS申报平台上承诺船方按要求对船舶关键性设备进行测试,并留好测试、检查的表单、日志、图片或视频资料备查(图片、视频需自带日期和时间水印);
(5)大潮汛期间,弯头附近水域潮流速较大,船舶容易偏航;
(6)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应向吴淞VTS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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