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碰撞事故油漆样品取样指南》的通知
海安全〔2007〕653号 2007年11月2日
为配合《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海安全[2007]652号)的实施,规范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工作,使取样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我局编写了《船舶碰撞事故油漆样品取样指南》,现印发各单位,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船舶碰撞事故微量油漆物证取样指南
1 简介
1.1 目的
保证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所取的油漆样品具有代表性、有效监管所采取的样品,以确保实验室分析鉴定的样品是合法有效的样品,得到有效、合法的鉴定结论。
1.2 对象
本指南主要为负责取样以及护送样品到实验室的海事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1.3 主要内容
本指南主要规定从船舶上取样到把样品送到实验室这一过程中的多个工作环节,诸如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样品个数、样品量、制作样品记录文书等内容。
1.4 取样时机
取样工作取样必须及时主动进行,应在第一时间赶抵现场开展,以取得最有价值的样品。
2 定义
2.1 船舶碰撞:船舶之间或船舶与固定或移动的设施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2.2 船舶油漆:船舶自身覆盖的油漆。
2.3 外来油漆;船舶因碰撞而粘附对方船舶、固定或移动设施的油漆。
2.4 难船:因碰撞受损的船舶。
2.5 嫌疑船舶:涉嫌船舶碰撞事故逃逸的肇事船舶
2.6 取样机构:依法进行船舶碰撞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2.7 取样人: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依法进行样品采集的海事执法人员。
2.8 被取样人:接受调查取样的碰撞事故当事船舶或嫌疑船舶的相关负责人。
2.9 取样点:取样人选定的代表油漆物化特性的取样位置。
2.10 样品:从取样点采集的、能完全反映船舶油漆或外来油漆特性、可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的少量油漆。
2.11样品标签:采用永久性墨水书写,记录样品相关事项,贴在样品袋上,以便于对样品进行区分的标签。
2.12封口条:采用永久性墨水书写,记录样品相关事项,贴在样品袋口,以封装样品。当封口条被揭下时,封口条可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坏。
2.13 监管:为保证样品在储运过程中不致被人为变动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
2.14 鉴定实验室: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化验鉴定机构。
3 取样用品和设备
取样用品和设备应事先备妥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油漆取样器、一字螺丝刀、不锈钢镊子、手术刀、小铁铲等可用酒精棉或纸巾擦洗干净。
3.1 硫酸纸物证袋 用于放油漆样品,并可在物证袋上作简单记号和说明。
3.2 油漆取样器 主要用于提取船体上的油漆片,并可防止漆片散落和遗失。
3.3 一字螺丝刀 主要用于提取船体上的油漆片。使用时把一字螺丝刀放入牛皮纸信封,刀口向外,铲取漆片。此方法可防止油漆的散落。
3.4 不锈钢镊子 用于直接提取现场的漆片。
3.5 手术刀 用于提取船体上的微量油漆。
3.6 小铁铲 用于铲下木船上带有油漆的木块。
3.7 纸巾 擦试刀子、镊子、铁铲等用具。
3.8 手柄放大镜 用于微量油漆的发现及提取。
3.9 记录笔 用于样品的标记。
3.10 取样记录 用于记载样品的各种信息。
3.11 监管记录 用于记载样品转交环节的各种信息。
3.12 信封 在运输期间能保证样品清洁干净、防水蒸气、防油的信封。
3.13 取样箱 用于盛放取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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