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近海供应船载运12名以上海上油田工作人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国际海事组织批准的“关于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安全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临时建议案”(MSC.418(97)号决议)提出了对往返于岸基与海上油田之间,载运12名以上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近海供应船和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为加强国内航行近海供应船载运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管理,结合临时建议案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海供应船的技术要求
(一)近海供应船除应满足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时所适用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近海供应船”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特种用途船”的相关要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殊人员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应包括船上所载的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和乘客(乘客人数不得超过12人)。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除有关医务室和医务处所的要求外,舱室设备要求不适用于海上油田工作人员。但船舶应当为海上油田工作人员提供单独的卧铺,若船舶航行时间少于12小时,则可以免除卧铺要求,但至少应为海上油田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座席。
(三)近海供应船应当为船上每名人员配备1件救生衣和1件救生服。
二、船舶检验发证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近海供应船开展相关检验,检验合格的,在船舶《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加注“本船满足相关法规对特种用途船的要求,同意乘载海上油田工作人员不超过XX人(含乘客人数)”,并标注抗风等级、航行区域和航行时间。
三、海上油田工作人员要求
(一)不小于18周岁。
(二)在上船前应接受符合《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以下简称“STCW规则”)第A-VI/1节2.1中所述标准的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如持有《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但未接受STCW规则第A-VI/1节2.1中所述标准的相关安全培训, 则需在我局许可的具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项目的船员培训机构接受个人求生、防火与灭火、基本急救、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等方面补充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签发相应培训证明。具体补差培训要求见附件1。
四、船上培训要求
在船舶开航前,船长应当组织完成海上油田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以下培训并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
(一)针对具体船舶的安全熟悉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总体布置、船舶安全设备的操作等。所使用的标准应为STCW规则第A-VI/1节1中的标准或等效标准。
(二)针对具体船舶的应急情况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报警的说明和程序、对搭载的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逃生安排和行动要求等。
(三)海上登离船舶转移程序培训。
五、近海供应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一)船长、高级船员、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应当在我局许可的具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完成STCW规则第A-V/2节中规定的有关密集人群管理培训(培训要求见附件2),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签发相应培训证明。
(二)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负责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安全的其他人员,应当在我局许可的具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完成STCW规则第A-V/2节中规定的有关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培训要求见附件3),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签发相应培训证明。
(三)相关船员应当接受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在海上转移的安全注意事项培训。
六、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要求
(一)航运公司应当制定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在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在船活动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采取措施防止海上油田工作人员进入危险处所或可能影响船员安全操作的场所。
(二)航运公司应当制定海上油田工作人员海上登离船转移程序。在人员海上转移前,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天气、海况、能见度、通信及安全设备状况和人员救生衣穿着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符合人员安全转移条件。禁止在恶劣天气或海况下进行人员海上转移。
(三)航运公司应当制定运送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应急预案,确保在运送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人员落水、突发大病、受伤、***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四)在船舶开航前,航运公司应当准确掌握拟运送的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名单,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实际运送情况进行核实,保证运送的油田工作人员数量(含乘客)不超过《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注的人数,并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七、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一)在船舶开航前,船长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海上油田工作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或健康证明、《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以及其他相关培训证明等进行检查,对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轮前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在船保存,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二)近海供应船在进行运送海上油田工作人员时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八、海事安全监管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近海供应船的技术条件、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相关船员的特殊培训记录、货物和人员的载运情况以及船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和公司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对航运公司的相关体系、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核查。
(三)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航运公司或船舶、船员、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存在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禁止船舶离港、公司附加审核、海事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近海供应船技术状况严重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情况,应当通知航运公司和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航运公司和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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