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21〕10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适应辖区船舶安全航行实际需要,经研究,我局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20〕130号)作出了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二、将第三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榕江航道’是指从龟屿灯桩至榕江25号右沿岸标之间航道”。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船舶在舢板洲和大虎岛之间主航道外航行时,应当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并列行驶。”
四、删去第四十七条。
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且航速不得低于5节。
“前款所称超长是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超宽是指拖带宽度40米以上。
“船舶不能满足第一款航速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交通管制区”。
七、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海湾大桥水域,指海湾大桥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500米,即湛江港62号、6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与湛江港64号、65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八、将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船舶在湛江港湾内港区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前款所称超长是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超高是指被拖带物水面高度46米以上,超宽是指拖带宽度40米以上。”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修改为:“(二)‘一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59号灯浮至61号灯浮之间航段。
“(三)‘二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56—58号灯浮之间航段。
“(四)‘三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50号灯浮以南0.5海里至51号灯浮以北0.5海里之间航段。
“(五)‘四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39号灯浮至44号灯浮之间航段。
“(六)‘转向点’是指湛江港主航道转向点,共11个,分别位于35号灯浮、41号灯浮、46号灯浮、53号灯浮、56号灯浮、58号灯浮、59号灯浮、60号灯浮、61号灯浮、66号灯浮、70号灯浮附近。
“(七)‘7万吨级航段’是指从湛江港56号灯浮往港内方向的主航道。
“(八)‘30万吨级航段’是指从湛江港56号灯浮往港外方向的主航道。”
十、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船舶不得在东江干流石碣新洲岛北面23°07.9′N/113°47.7′E、23°07.8′N/113°47.7′E、23°07.9′N/113°48.0′E、23°08.0′N/113°48.0′E四点之间水域内锚泊。”
十一、将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韶关大桥”修改为“韶州大桥”;将第五项中的“曲江海事处水上检查站”修改为“曲江海事处”。
十二、将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46号灯浮”修改为:“58号灯浮”;将第四款第一项中的“49号灯浮”修改为:“61号灯浮”。
十三、将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湛江港61号灯浮报告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湛江VTS区域C1区、C2区报告线”。
十四、将附件10《湛江VTS服务指南》第三点第三项修改为:
“(三)引航员登离点
“1.以20°58′.05N/110°37′.30E为中心,半径740米的水域?
“2.以21°04′.93N/110°29′.85E为中心,前后1海里航道水域范围
“3.以21°01′.00N/110°42′.00E;21°01′.00N/110°45′.00E;21°03′.00N/110°42′.00E;21°03′.00N/110°45′.00E四点连线范围内的水域?
“4.以21°01′.00N/110°49′.00E;21°00′.40N/110°55′.00E;20°57′.00N/110°55′.00E;20°59′.00N/110°49′.00E四点连线范围内的水域?
“5.以20°58′.00N/111°04′.00E为中心,半径2海里的圆形水域?
“6.以20°28′.00N/109°43′.00E为中心,半径1海里的圆形水域?”
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并根据条文的修改对附件10《湛江VTS服务指南》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重新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请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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