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布交通部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23日 (88)交水监字345号)
天津航道局,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为加强管理,切实发挥雷达应答器的助航效能,便利航海人员使用,保证航行安全,现颁布《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区雷达应答器(以下称应答器)的管理,便利航海人员使用,保证航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门在我国沿海设置的各类应答器。
第三条 各海区航标管理部门是海区应答器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海区应答器的设置,应按交通部的统一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实施。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选择应答器的安装地点,应考虑船舶航行的需要和应答器的有关参数以及航道和周围的环境情况。
第六条 应答器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应保证其地理射程与设计的作用范围相符、并以作用方向上无遮蔽物为原则。
第七条 安装在灯船、浮标上的应答器,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适应灯船、浮标摇动的影响;
2.具有旁瓣抑制功能;
3.功耗低;
4.天线波束垂直张角大。
第八条 应答器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振动。
第三章 识别编码
第九条 应答器的识别编码以“划”(——)开始;相邻应答器的识别编码应有明显区别,以便于识别。
第十条 标示新危险物的应答器的识别编码为摩尔斯码“D”(——··)。
第四章 稳压设备
第十一条 应答器的供电部分,应配有稳压设备,其额定功率应大于应答器要求的50%以上;输出电压应稳定在应答器要求的标准值上,且波动应小于5%。
在应答器稳压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均应接电压、电流表。
第十二条 有人看守的应答器的稳压设备,应有整机替换设备。
第五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应答器的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答器的基本工作原理,并熟悉以下各项内容:
1.电源和稳压设备的管理及使用要求;
2.应答器在不同工作状态时,各电压、电流表的有效指示范围;
3.应答器工作的有关技术参数及要求;
4.各项业务报表的填写。
第十四条 有人看守的应答器,应每天检测一次其工作状况;无人看守的应答器,每月检测应不少于一次,或按巡检周期进行。有特殊困难的,管理机关可做出特殊规定。每次检测均应填写《雷达应答器工作状况记录表》(见附件一)。
《雷达应答器工作状况记录表》一式三份。于每月底分别报主管处、区各一份,一份留存。
第十五条 在检测时,若无雷达询问,不能同时逐项测读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的其它时间补测。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应每月两次安排巡检,用船用雷达从距应答器1~5海里的范围开始,至应答器规定的最大作用距离止,对应答器进行扫描检测。搜寻到信号后的扫描时间不应少于五分钟,并填写《雷达应答器工作情况巡检记录表》(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管理机关所属船舶凡装有雷达、并具备条件的,在出海执行其它任务时,应对途经的应答器进行观测,并填写《雷达应答器工作情况巡检记录表》。
各船所填写的《雷达应答器工作情况巡检记录表》在回港后应即报送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管理机关应于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应答器的工作情况汇总,填写《海区雷达应答器工作状况季报表》(见附件三)报部。
第十九条 当应答器的电源输出电压表的读数接近稳压设备所允许的工作下限时,应更换或调整电源。
第二十条 当应答器工作不正常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但应答器管理人员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开启机壳(包括天线罩)。
[图片] 第二十一条 应答器发生故障时,应断开电源,填写《雷达应答器故障记录表》(见附件四)。
[图片]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关应注意收集航运部门对应答器工作情况的反映,逐步改善管理,以提高应答器的工作质量。
第六章 航海通告
[图片] 第二十三条 新设应答器,在工作前,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发布航海通告,并报部备查,通告内容应包括:
1.应答器安装地点(包括经、纬度);
2.应答器开始工作时间;
3.应答器工作频段;
4.应答器识别编码。
[图片] 第二十四条 当应答器工作状况改变或因工作失常必须停止工作时,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发布航海通告和航行警告,同时报部备查。
[图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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