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8月31日 交通部令[1992]4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船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第十四条 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二)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三)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s
(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
(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九)舱水测量情况;
(十)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
(十二)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
(十三)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
(十四)避风、避雾、避洪峰、侯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
(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十六)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十八)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
(十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情况、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
(二十)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停泊时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及其他事由,
(二)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
(三)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
(四)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和事由;
(五)清舱、洗舱、熏舱、验舱、测爆的舱名(号)、时间、地点和施工单位;
(六)排污、倾废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七)船舶被滞留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执行机关;
(八)其他需要各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作业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舶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修理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厂名、修理类别、进出厂、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
(二)进厂会议、船方和厂方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参加人员;
(三)厂修和自修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验收情况;
(四)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安全措施;
(五)试航日期、地段和测试内容;
(六)船舶检验情况;
(七)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航行日志》分类适用范围如下:
(一)HC—I(河船一类航行日志):适用于600总吨及600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C—Ⅱ(河船二类航行日志):适用于50总吨至未满60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11千瓦的船舶s
(三)HC—Ⅲ(河船三类航行日志):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末满36.8千瓦的船舶,驾机合一和所有挂浆机船舶。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第十九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航行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条 《航行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格式
一、HC—I类型
1.左翻页式海蓝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2船毫米(横)x 312毫米(纵)。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航行日志”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格和“第
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一。
3.内页第一张正面(扉页第1页),右上角印有“格式HC—I”字样;上部印有一行字“内河船舶航行日志”;中部印有五行字,分别为“船名”、“船舶呼号”、”船舶所有入”、“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 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二。
4.内页第一张背面(扉第2页),印有船舶主要资料表,见式样图三。
5.内页第二张正面(扉页第3页),印有驾驶员名单表,共有五个栏目,分别为姓名、职务、到船任职时间、离船解职时间和备注,见式样图四。
6.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依次为第2页、第3页……。页码印在右员右下角,每册200页。左员格式见式样图五,右页格式见式样图
二、HC—Ⅱ类型
1.左翻页式海蓝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1gO毫米(横)x260毫米(纵)。
2.除正页格式外,其他同HC—I类型,但扉页第1页右上角字为“格式HC—n”。正页左页格式见式样图七,右页格式见式样图八。
三、HC—Ⅲ类型
1.左翻页式海蓝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190毫米(横)x260毫米(纵)。
2.封面同式样图一。
3.扉页第1页同式样图二,但右上角为“格式HC—Ⅲ”。
4.扉页第2页为船舶概况表,见式样团九。
5.扉页第3页同式样图四,但字头为船员名单。
6.正页不分左右页,每单页为一记录页,页码正面印在右下角,背面印在左下角,每册共400页,见式样图十。
附录二:
记载事项说明
(一)航次,系指船舶从始发港到达终点港的运行全过程;航次序号,系指本年度本船实际完成航次的顺序编号。
(二)特殊任务,系指担任军用、施救、抢险、救灾、抢修助航设施等任务。
(三)重要地点(或标志),在航行中根据不同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当每小时至少记载2个地(标)名o
(四)气象,根据气象预报和实际观察的天气现象记载。
(五)水位,单位为米(m),准确到厘米(cm),并用箭头朝向表示涨(十)、落(十)、平(一)。
(六)时间,采用24小时记时法,用四位数表示。如上午8时15分,写在0815,下午5时45分,写成1745。
(七)船舶吃水,以米(M)为单位,准确到厘米(CM)
(八)船体横倾度,记驾驶室倾斜仪的读数。
(九)船队队形,用示意图表示,图中标明船名、载量、吃水、流向、总长度、总宽度等,但也可用文字记载。
(十)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系指互报船位、会让意图、与岸台(信号台、港监、调度)联系的情等。
(十一)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系指流木渣草或流水碍航、渔船会集捕捞、采砂石船满布航道、险堤溃口、岸边有浪损船等。
(十二)舱水测量,记录水舱、压载舱、底舱等的舱水量,每日0800、1枷时各测量一次,必要时增加测量次数。
(十三)航路,系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四)船位,系指船舶在航道上所处的位置,用船与航标、岸、物标的纵、横距离表示。
(十五)航向,系指船首向与罗经北之间的夹角,用0度至360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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