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八十九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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