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编者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我国决定加入,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交存加入书,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对我国生效。
颁布日期:1965.04.09kj
内容分类:运输
全文
缔约国政府:
希望尽量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以便利海上运输;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保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利和加快国际海上运输,防止对船舶及船上人员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条
1.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保证在制定和实施便利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措施时进行合作。此种措施应尽量可行,其便利程度不应低于对其它国际运输工具所采用的措施;但根据个别要求可以有所不同。
2.根据本公约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措施,对于缔结本公约的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船舶同样适用。
3.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和游艇。
第三条
缔约国政府有义务在最大实际限度地统一所有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合作,而这种统一应便利和改进国际海上运输并将对有关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的变动保持在最低限度,以满足国内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为达到本公约上述各条所提出的目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涉及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的事务方面及其在国际海上运输的应用中相互合作,或通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进行合作。
* 由于本组织公约修正案于1982年月22日生效,所以本组织的名称遂改为“国际海事组织”。
第五条
1.本公约或其附件的内容不得解释为阻碍某一缔约国按其国家法律或任何其它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海上运输方面提供或可能在将来提供任何更广泛的便利。
2.本公约或其附件不得解释为妨碍某一缔约国政府实施其认为必要的为维护公共道德、秩序和安全或为防止传入或传播影响公共卫生及动植物的疾病或害虫的临时措施。
3.本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缔约国政府的法规执行。
第六条
就本公约及其附件而言:
1.“标准”系指各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国际海上运输,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必需统一实行的切实措施。
2.“推荐做法”系指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国际海上运输而实行的合乎需要的措施。
第七条
1.本公约的附件可由缔约国政府根据某一缔约国政府的提议,或在为修订目的而召开的会议上,进行修订。
2.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向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递交修正草案对附件提出修正建议:
(1)任何根据本款规定所建议的修正案只要在便利运输委员会开会前至少三个月已予分发须由该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三分之二缔约国通过,则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2)任何根据本款规定对本附件的修正案必须在秘书长将提议通知所有缔约国十五个月后生效,除非在发出通知后十二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他们不接受该提议。
(3)秘书长必须将按(2)项规定所收到的任何通知书以及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4)凡不接受某项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不受该修正案的约束,但须执行本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序。
3.秘书长在接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政府的要求后必须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以审议附件的修正案。由到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缔约国政府多数通过的每一项修正案,应在秘书长将通过的修正案通知各缔约国政府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4.秘书长必须立即将按本条规定通过和生效的修正案通知所有签字国政府。
第八条*
* 编者注:所收到的有关缔约国政府按本条规定寄来的通知书,收录在附录4中。
1.任何缔约国政府,如发现本国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实际上不能完全与本公约中的标准相一致,或者认为,由于特殊原因,有必要采用不同于本公约中标准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则必须将此情况通知秘书长并告诉本国做法与这些标准的差异。在本公约对有关政府生效之后,或在此类不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采用之后,应尽快通知秘书长。
2.关于同标准的修正案或新采用标准的任何此类差异,缔约国政府必须在这些经修正的或新采用的标准生效之后,或在采用此类不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之后,尽快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在通知中可指出为了使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完全与修正的或新采用的标准相一致而拟采取的行动。
3.鼓励缔约国政府尽可能使其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同推荐做法相符。任何缔约国政府在其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同推荐做法相符时,必须立即通知秘书长。
4.秘书长在接到按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给他的通知后,必须将该通知告诉各缔约国政府。
第九条
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缔约国政府的要求下,秘书长必须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对本公约进行修订或修正。任何修订或修正均需经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然后由秘书长签名证明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在修订或修正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政府接受一年之后,各项修订或修正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其生效之前声明不接受此项修订或修正的缔约国政府除外。会议在通过时,可根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决定,某项修订或修正案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发表这种声明并在该修订或修正案生效后一年的时间内不接受该修订或修正案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此期满时,必须终止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第十条
1.本公约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继续开放以供签字,并在此后继续开放以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政府,或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1)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
(2)签字并对接受作出保留,随后予以接受;或
(3)加入
接受或加入须以文件送交秘书长收存,方为有效。
3.不能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政府可向秘书长申请参加,如其申请获得除联系会员以外的本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同意,便可按照第2款规定成为缔约国。
第十一条
本公约须在至少十国政府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之日起六十天后生效。对于此后接受或加入的某一政府,本公约须于该政府的接受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六十天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政府生效满三年后,该政府可以书面通知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须将通知的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告诉所有缔约国政府。退出本公约应在秘书长收到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十三条
1.(1)如果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快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努力使本公约的适用扩大到该领土,并可随时书面通知秘书长,宣布本公约扩大到该领土。
(2)本公约的适用须从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的其它日期起扩大到通知中所指定的领土。
(3)本公约第八条的规定须适用于按本条规定本公约所扩大到的任一领土;为此,“其本国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一语须包括该领土上现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
(4)本公约须在秘书长收到终止扩大适用的通知一年以后,或在通知中可能指定的较此为迟的日期,终止扩大到某一领土。
2.秘书长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将本公约扩大到某一领土的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每次说明本公约扩大到某一领土的日期。
第十四条
秘书长必须将下列内容通知所有签字国政府和缔约国政府以及本组织的所有成员:
1.在本公约上的签字及其日期;
2.接受和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交存日期;
3.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4.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收到的任何通知书及其日期;
5.按照第七条或第九条的规定所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十五条
本公约及其附件必须交秘书长保存。秘书长须将其核对无误的副本分发给签字国政府和加入国政府。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须立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本公约及其附件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班牙文须译成正式译文,并同签署的正本一起交存。
以下具名的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 签字人名从略。
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订于伦敦。
附件
第一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一)定义
就本附件的规定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分别定为:
货物:系指除邮件、船用物料、船舶备件、船舶设备、船员物品和旅客携带的行李以外的任何货物、制品、商品以及船上运载的任何种类的物品。
船员物品:系指属于船员并携带在船上的可能包括货币在内的衣服、日常用品及其它物品。
船员:系指某一航次在船上为船舶的工作或服务尽职的、在船员名单上列有其名字的任何实际雇佣的人员。
旅游船:系指在国际航行中运载参加团体活动并在船上食宿的旅客的船舶,为了在一个或几个不同港口作预定的短期游览,在航行中一般:
(1)不上下其他旅客;
(2)不装卸任何货物。
文书:带有信息登记项的信息载体。
信息载体:系指设计用以携带信息登记项记录的工具。
邮件:系指邮政部门托运的和运交给邮政部门的信件和其他物品。
过境旅客:从国外一个国家乘船抵达某港,然后乘船或其它交通工具继续旅行去外国的旅客。
旅客携带的行李:系指旅客携带在同一条船上的、可能包括货币在内的财产,不论此财产是否为本人所有,只要不是按照某一运输合同或其它类似协议所运载的物品。
公共管理当局:系指某一国家负责实施和执行该国法律和规则的机构或官员;这些法律和规则系指与本附件中的“标准”和“推荐做法”的任何方面有关的法律和规则。
船舶所有人:系指拥有或经营船舶者,不论其是一个人、一个公司或其它法律实体,以及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任何人。
船舶设备:系指除船舶备件以外的任何用于船上的可移动但不带消费性质的物品,包括诸如救生艇、救生用具、家具、船舶舾装及其它类似物品等附属物。
船舶备件:系指船上所带的供船舶用于修理或替代的物品。
船用物料:系指船上使用的物品,包括消费物品、载于船上卖给旅客、船员的物品,燃料和润滑油,但不包括船舶设备和备件。
登岸假:系指船舶在港停留期间,在地理或时间许可范围内允许船员登岸,若有,可以由公共管理当局决定。
抵港时间:系指船舶在港口第一次停泊的时间,无论是锚泊或靠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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