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4号 2010年01月27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9年11月1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议定书将于2010年2月1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议定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中文本)
本议定书当事国,
作为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的当事国,
考虑到1990年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扩大《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的范围以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第10号决议,
还考虑到根据1990年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的第10号决议,国际海事组织与所有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加强了其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的所有问题上的工作,
考虑到“污染者付费”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
注意到将风险预防原则引入国际海事组织各项政策的战略的发展,
还注意到,一旦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必须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将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 则
一、各当事国承诺,按照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的规定,独自或联合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做出防备和反应。
二、本议定书的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提及本议定书,同时构成提及其附件。
三、本议定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它船舶。但各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类船舶的活动尽可能合理和可行地符合本议定书。
第二条 定 义
就本议定书而言:
一、“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以下称“污染事故”)系指任何一起或同一起源(包括火灾和爆炸)的一系列造成或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对海洋环境或对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或立即反应的事故。
二、“有毒有害物质”系指除油类以外的、如果进入海洋环境便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造成损害、对宜人环境造成破坏或对海洋的其它合法使用造成干扰的任何物质。
三、海港和有毒有害物质装卸设施系指船舶在其中装入或卸下此种物质的港口或设施。
四、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五、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六、《油污防备公约》系指《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第三条 应急计划和报告
一、各当事国应要求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船上备有一份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应要求船长或负责此种船舶的其他人员按要求遵守报告程序。计划要求和报告程序均应符合在本组织内制订的已对该当事国生效的各公约的适用要求。包括浮动生产、贮存和卸载设施及浮动贮存装置在内的近海装置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或)公司的环境管理制度予以处理,不在适用本条之列。
二、各当事国应视情要求负责由其管辖的海港和有毒有害物质装卸设施的当局或经营人备有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其认为适当的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类似安排。此种计划或安排应与按第四条设立的国家系统相协调并按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批准。
三、在一当事国的有关当局得悉一污染事故时,应通知那些利益可能受到此种事故影响的其他国家。
第四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一、各当事国应建立对污染事故采取迅速和有效反应行动的国家系统。此系统至少应包括:
(一) 指定:
1. 负责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工作的国家主管当局;
2. 国家行动联络点;和
3. 有权代表该国请求援助或决定按请求提供援助的当局;
(二) 国家防备和反应应急计划。该计划包括所涉及的各公共或私人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指南。
二、此外,各当事国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独自或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并在适当时与航运界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港口当局及其它有关实体合作,建立:
(一) 与有关风险相称的最低水平的预先就位污染事故反应设备及其使用方案;
(二) 污染事故反应机构的演习和相关人员培训的方案;
(三) 污染事故反应的详细计划和通信能力。此种能力应持续具备;和
(四) 对污染事故反应工作进行协调的机制或安排,如果适当,应具备调动必要资源的能力。
三、各当事国应确保直接或通过相关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向本组织提供下列最新信息:
(一) 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当局和实体的地点、电信资料及其职责范围(如适用);
(二) 关于在接到请求时可向他国提供的污染反应设备及污染事故反应和海上救助方面的专业技能的信息;和
(三) 其国家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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