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号:海船员﹝2014﹞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2014﹞38号 2014年1月21日发布)
各直属海事局:
为适应海员出境管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好当前船员出境和服务管理工作,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做好取消签发和查验《 海员出境证明》 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将《 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发放到各船员服务类机构,并要求他们传达到本单位每一位船员,以帮助企业和船员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船员管理方式,加强对船员服务类机构和船员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海事管理机构的事中与事后监管职能,不得因取消《 海员出境证明》 而放松管理。要通过对船员服务类机构的现场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等方式,运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等手段核查船员派遣信息,严肃查处非法派遣船员的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我局将进一步推进船舶船员协调管理工作,在前期试点应用的基础上,适时在直属海事系统推广应用“船员现场检查”功能模块,推进建立船员现场监管体系。自201 14年3 月1 日起,各单位要使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机构监督检查”功能模块开展船员服务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管理协同。
三、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辖区船员服务类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时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维护更新,并于2月18日前将上述有关信息报我局(见附件1、2、3)。自3 月1 日起,所有船员服务类机构的资质许可和变更都必须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申请和审批。
四、自3 月1 日起,直属海事系统全面启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誉管理”功能模块。请各单位将公司和船员的违法和诚信信息按要求在系统中记载,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船员的信誉信息。我局将另行发文明确有关公司和船员信誉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五、各单位要按照《 公告》 中公布的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开通电话和电子邮箱,提供公共服务。
六、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 海员出境证明》 空白证书的缴销工作,并将缴销情况报我局。
附件:1.海员外派机构信息表
2.船员服务机构信息表
3.经备案的航运公司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1月21日
附件1
海员外派机构信息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所属辖区 | 资质有效期 | 联系电话 |
附件2
船员服务机构信息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等级 | 所属辖区 | 资质有效期 | 联系电话 |
附件3
经备案的航运公司信息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注册辖区 | 登记船舶 | 航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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