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035—2013)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Criteria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seafar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035—2013),2013年11月27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4.1~4.11、4.12.1、第5章及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烟台潜水病医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仁华、李大泽、王海宇、崔文忠、韩光显、杨庆勇、纪培浩、董心诺、赵京军、张行涛、冯春宁、李永刚、张晓、李贞胜、张洪艺。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船员提出了健康要求。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船员健康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船员适任及船员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员注册 seafarers registration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3.2
餐饮服务船员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
在船舶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
4 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 身高
海船船员应不低于155cm,内河船舶船员应不低于150cm。
4.2 血压
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 60mmHg~90mmHg 。
4.3 心率、呼吸频率
心率50次/min~100次/min,呼吸频率14次/min~20次/min。
4.4 视力
4.4.1 远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应在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
4.4.2 近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应在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4.5 视野
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4.6 复视
无复视。
4.7 暗适应。
正常。
4.8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4.9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
4.10 语言。
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4.11 脊柱、四肢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2 职业限制和禁忌
4.12.1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在传染期内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2.2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5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健康要求 | 任职岗位 | |||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 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 |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 ||
身高 | 海船船员男性应不低于165cm,女性应不低于160cm;内河船舶船员男性应不低于160cm,女性应不低于155cm | 按4.1的规定 | 按4.1的规定 | |
血压 |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 按4.2的规定 | |
心率、呼吸频率 | 按4.3的规定 | 按4.3的规定 | 按4.3的规定 | |
视力 | 远视力 | 采用GB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及以上 | 按4.4.1的规定 | 按4.4.1的规定 |
近视力 | 按4.4.2的规定 | 按4.4.2的规定 | 按4.4.2的规定 | |
视野 | 按4.5的规定 | 按4.5的规定 | 按4.5的规定 | |
复视 | 按4.6的规定 | 按4.6的规定 | 按4.6的规定 | |
暗适应 | 按4.7的规定 | 按4.7的规定 | 按4.7的规定 | |
色觉 |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 | 按4.8的规定 | 按4.8的规定 | |
听力 |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 按4.9的规定 | |
语言 |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 按4.10的规定 | |
脊柱、四肢 | 按4.11的规定 | 按4.11的规定 | 按4.11的规定 | |
职业限制和禁忌 |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不应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 |||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
6 检查及评定
6.1 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并填写“船员健康检查表”。
6.2 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不合格: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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