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2010〕170号 2010年4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适应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 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 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 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
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 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 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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