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6 节(约 11 千米/小时)。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船舶在正常航行的最高和最低航速要求,船舶为了避让、靠离泊等需要,需要采取更低航速的,不在此限。
[最后编辑于 2021-12-24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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