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连云港海事
游艇登记流程
游艇登记分新建游艇和二手游艇两种情况,这两种登记流程略有不同。
(一)新建游艇登记流程:
1、申请船舶识别号,由建造船厂向建造地海事机构申请;
2、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建造船厂或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暨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经建造检验合格后,取得由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5、异地建造游艇,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还须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6、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非异地建造或无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游艇,可以省略第五步,第四、六步同时申请。
(二)二手游艇登记流程:
二手游艇,即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与、拍卖、法院裁判、仲裁、资产划拨、改制、重组等情况)后,需要由原所有人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等,向原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然后新所有人凭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等,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重新办理游艇登记。重新办理登记时,除去船舶识别号不需要再次申请外,其余流程与新建游艇基本一致。
1、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可以继续使用原船名(原船舶所有人同意),也可以改用其他船名;
2、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检验合格后,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对于从境外购买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进口二手游艇,由于未在国内海事部门办理过登记,尚未取得船舶识别号,可以参照新建游艇登记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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