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教材
前 言
根据经2010年马尼拉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第I/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要求,船员违法记分强制培训需经或包括“公约和法规”部份的知识更新培训。为了满足广大船员的需求,在交通部海事局的领导下,福建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组织编写了《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教材》,旨在使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和在上船工作的船员便于学习和知悉海事相关最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以适应全球海事的发展。
本教材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日期前后作为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等资料收集与编写的时间起点,主要收集并编写了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内容上涵盖了船舶管理等17部国际公约和34部国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共五章51节。本教材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管理、通航管理、船员管理、危防管理及其它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新要求,并编写了965道配套练习题,既便于读者学习理解掌握,并可作为工具书供船员上船工作使用。
本教材是由福建海事局《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与考试研究》课题组编制和审定,在组织与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交通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关心和指导,得到福建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和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编者囿于时间和水平,书中难免存在不足和错误,诚请各位批评指正。
编 者
2015年12月
第一部分 船舶管理
第一章 国际公约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东京备忘录检查新机制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东京备忘录将在亚太地区推行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以下简称“新检查机制”).新检查机制采用全新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检查策略,对航运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 东京备忘录现行检查机制实施现状
东京备忘录现行检查机制是基于船舶目标因子和风险而确定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优先等级,其规定的选船机制和检查优先等级的设置,除去备忘录附则3的表现不佳船舶和第3.3.2款规定的优先检查的船舶,以及现行检查机制高风险和极高风险船舶外,其他船舶的检查窗口时间统一规定为6个月,即“6个月内不再检查”的机制。该机制很难体现不同船舶的检查频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港口国监督检查资源的浪费,还增加了管理水平高和技术状况良好的船舶在迎接港口国监督检查方面的负担。
对船舶和公司的监管手段如检验、检查和审核等,都不如公司对船舶主动管理的连续和直接,而公司的良好绩效是保持良好船舶技术状况的根源。与公司审核管理相比,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更为直接。但在现行检查机制的环境下,即便船舶因多项性质严重的缺陷被滞留,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权限仅局限于对船舶提出附加审核的要求。公司安全绩效好坏的区别在现行检查机制中难以体现,不利于推动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 东京备忘录NIR与现行检查机制的比较
相比现行的检查机制,东京备忘录NIR对船舶计分方法和选船机制进行了修改,使得船舶风险等级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具体表现如下:
(一) 对特定船舶类型所带来风险的关注度提升
现行选船机制的高风险船型为船龄15年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散货船、客船、多用途船、冷藏船、滚装货船和滚装客船而言,船型和船龄的赋值较低,无法真正体现其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深刻影响。
东京备忘录NIR对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客船以及散货船这类特定船型直接赋予2分的船型加权分的做法,体现了对这类特定船舶风险程度的关注度的提升。2分大大提高了高风险船舶(4分)的最低权重分值比例,将会促使船舶提高管理质量。
(二) 船龄对船舶风险的影响有所降低
现行检查选船机制下,船舶风险受船龄的影响较为显著,随着船龄的增加而明显增加。但实际上船龄对公司管理良好和设备状况优良的船舶的影响程度并不一定会特别明显。
东京备忘录NIR 简化了船龄参数的设置,仅在高风险船舶评判标准中将船龄设置为12年,对所有船龄大于12 年的船舶赋予1 分的加权分值,小于等于12年船龄的船舶不加分,船龄对船舶风险的影响有所降低。而且,只要各方面表现满足要求,船龄大于12 年的船舶还有可能被评为低风险船舶。
(三) 引入了船舶管理公司绩效参数
在船舶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上,东京备忘录NIR引入了公司绩效作为评估船舶风险的参数之一,并大幅提高了公司管理体系缺陷的分值(每个体系缺陷记为5分,非体系缺陷记为1分)。公司绩效的计算是以该公司旗下所有船舶过去36个月在东京备忘录的检查记录为基础,由缺陷指数和滞留指数两部分数据计算组成。当公司绩效为“低”或以下级别,其所属船舶被直接赋予2分的加权分值,大大提高了高风险船舶的分值比例。
公司绩效的引入,实现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对公司直接管理的目标,改变了以往港口国监督检查与公司审核管理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有利于从源头上监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执行情况。
(四) 缺陷和滞留对船舶风险属性影响的改变
NIR实施后,36个月内船舶每一次检查缺陷数超过5项,该轮不仅无法被评估为低风险船舶,而且将在高风险船舶的属性评估过程中得到每次1分的加权分。这将促使船舶做好维护保养,提高船舶质量,努力降低或消除每次检查缺陷的数量。同时,三次滞留才能在船舶评估中加1分。滞留对船舶风险评估影响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个人主观因素对船舶风险评估的影响。由此,缺陷对船舶风险属性的影响将更大,而滞留对船舶风险属性的影响将有所降低。
(五) 推出了全新的选船机制
基于该选船机制确定的优先检查等级实现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船舶实施不同检查周期的目标,有助于减少对高质量船舶的检查频率,减轻公司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担。
因此,东京备忘录NIR将对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公司和航运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东京备忘录NIR 机制下的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机制和公司绩效的三个方面,形成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 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实施对船舶和航运公司的影响
NIR的实施对拥有较多船龄大于12年的油船、散货船、散化船等特定船型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影响较大。该类船舶的船舶类型和船龄因素,在高风险船舶计算时先被赋予了3分加权分,因此该类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只要有一次检查超过5个缺陷,将立即导致船舶进入高风险属性区域,面临着接受更为频繁检查可能性,对船舶的营运和周转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对于规模大、船舶数量多的公司,如船舶整体检查历史记录良好,个别较差的船舶历史检查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将被其他船舶的良好表现数据所稀释,对公司绩效影响较小。而对于管理船舶数量较少的公司,有可能被某艘或某几艘船舶表现差的检查记录影响而降低公司绩效,从而导致公司旗下全部船舶进入到高风险船舶的行列。
[最后编辑于 2018-07-25 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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