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海员必看】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与船东侵权责任索赔
(本文全文转自 “信德海事” 官方公众号)仅供大家交流学习使用,提高船员朋友们的法律意识,以在必要的适合保护自己。不代表个人观点,如遇到具体问题,还请更多的咨询律师。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海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有些船员单位还须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如果涉及船东侵权事宜,船员及其家属是否有权利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同时索赔。
首先,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即船员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因意外而导致的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船员或其家属支付约定赔偿金。即使所引发的保险责任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金不得代位追偿。但若要考虑能否获得医疗费赔偿,则前提是单位已投保意外险主险又附加意外医疗。关于意外医疗条款,一般除外责任中都含有类似的描述“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部分除外,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其次,工伤保险对于境外注册的船东来说并不是强制保险。因为,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有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方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在实践中,虽然境外注册的船东没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但船东往往考虑到船员切身利益而遵循外派惯例将社保直接发放至船员手中,由船员自行缴纳。
对于在境外注册的船东而言,其和船员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船东作为雇主有保证船员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安全生活环境的义务,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船东的这份责任一般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即大家熟知的船东保障赔偿险。所以,船东保赔协会承保的是船东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船东而并非直接是保赔协会,船员和家属只能向船东提出索赔。
针对于上述情况,外派船员可能会同时购买了意外险,与国内劳务外派机构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或自行缴纳社保。那么,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船员和家属能否同时索赔呢?从团意险的保险标的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无法确定其价值。因此团意险是定额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单下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团意险完全**于工伤保险和船东保赔险。
对于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船员能否同时索赔工伤保险并向作为雇主的船东索赔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劳动者或者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便认定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例如用工单位,即船东有过错而导致的侵权,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船东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综上,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如果外轮船东是侵权方,即使船员从工伤保险机构得到工伤赔偿/补偿,船东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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