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成员国:
注意到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和业务协定,特别是公约第25条和第26(4)条;
注意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已于1980年2月25日达成了总部协议;
考虑到本议定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达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宗旨,并保证其功能的有效实施;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名词的使用
本议定书中:
(a)“公约”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及其附件;
(b)“业务协定”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及其附件;
(c)“缔约国”系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国家;
(d)“总部国”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领土上建立该组织总部之缔约国;
(e)“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议定书成员国或议定书成员国所指定的某年实体;
(f)“议定书成员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国家;
(g)“职员”系指总干事和由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雇用的全日制工作的并受人事条例规定制约的任何人员;
(h)“代表”就议定书成员、总部国和签字者而言,系指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代表,在具体情况下,系指代表团团长、副代表和顾问;
(i)“档案”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掌管的一切手稿、信件、文件、照片、影片、光记录和磁记录、数据记录、图表和计算机程序;
(j)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系指本组织按公约所规定的宗旨而进行的活动,并包括其行管活动;
(k)“专家”系指职员以外的被指定的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或以该组织名义完成某种特殊使命、其费用由本组织支付的人员;
(l)“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租用的卫星以及跟踪、遥测、指令、控制、监测和辅助卫星运行所需要的有关设施和设备。(m) “财产”系指涉及所有权、契约权在内的任何物品。
第2条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管辖豁免和实施豁免
(1)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特写情况下已明确表示了放弃豁免外,该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享有管辖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a)有关其商务活动;
(b)由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该组织的名义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事故中所引起的损失,或有关此种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事,而第三者就此提出的民事诉讼;
(c)按法院最后决议,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而支付给职员或前职员的工资和报酬金包括抚恤金享有权进行扣留;
(d)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与司法程序直接有关的反诉。
(2)虽有(1)款之规定,但就有关公约或业务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缔约国、签字者或其代理人或提出申诉的任何人,均不得将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起诉提交本议定书成员国进行处理。
(3)(a)国际第事卫星组织空间段不论设在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无论是执行、行政或司法行为进行的搜查、管制、征用、查封、没收、剥夺、扣押或实施。
(b)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所有其他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也不论由何人持有,享有3(a)款中所规定的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i)为了使法院对按第(1)款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任何上诉做出最终判决或决议而进行的查封及处置。
(ii)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为防止和调查有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其名义而进行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事故,而采取的临时的必要措施。
(iii)为公用之目的对不动产进行征用,并用公正价格立即支付,只要这种征用不危及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功能和操作。
第3条 档案不可侵犯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档案不论置于何处或由何人掌管,均不可侵犯。
第4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应免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财产和收入的一切国际直接税及一般与物品和服务的价格无关的其他各种税捐。
(2)如果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购置物品或利用高价的服务,若这些物品或服务的价格中包括了税捐或关税,则本议定书各成员国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豁免或退还此种税捐或关税的金额。
(3)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须免除该组织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和有关发射空间段中所用的卫星的设备的关税、税捐及相应费用。
(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所增添的物品,在运入或运出中,须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关所提供的***的费用方面的税损和关税,不得享受豁免。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购置的物品,或向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用于职员的个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议定书成员国所规定的条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条中的豁免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出租或转让。
(8)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按业务协定支付给各签字者的款项,本议定书的任何成员国须免除国家税。但成员国已指明其签字者需纳税时,不在此限。
第5条 资金、货币和保证金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种类的资金、货币或保证金,并为其任何公务活动而自由进行处置。该组织可以持有为满足其义务所要求的任何货币的帐目。
第6条 公务通信和出版
(1)对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和所有文件的传送,在本议定书第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本组织享受不低于一般给于同等的政府间组织在邮件和一切形式的电信上的优先权、费率和税收方面的待遇,应尽可能与议定书成员国为其一方的任何国际协议相一致。
(2)关于公务通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使用包括电码或密码在内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本议定书各成员国不得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或公务出版物的传送施加任何限制。对此种通信和出版物不得进行检查。
(3)只有在本议定书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才可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发信机。
第7条 职员
(1)职员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务使用期间,即使他们已离开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工作,他们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除管辖。但职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此种豁免。
(b)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在国民服务,包括军役服务方面的任何义务。
(c)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他们履行其职能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
(d)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移民限和侨民登记;
(e)在货币和兑换管制方面享受给于政府间组织职员同样的待遇;
(f)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在国际危机时,享受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遣返的同样便利;
(g)在有关国家首次任职时,有权免税带进家具和个人用品,包括一部机帛动车辆,并且在结束职务而离开该国时,有权免税带出这些物品。此两种情况,应遵循有关国家的相应法律和规定。然而,除遵照此种法律和规定的情况外,按本款规定所享受豁免的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性转让、出租或转借或出售。
(2)自职员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利益承担其工资税之日起,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付给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免除交纳所得税议定书成员国可以将这些工资和报酬的税捐金额在其他方面的收中进行征收。不要求议定书成员国对支付给原来职员的退体金和年金的所得税予以免除。
(3)除职员属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社会治安体制外,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职员须免除向国民社会治安体制一切强制性纳款。此种豁免不排除根据议定书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而自愿参加民国社会治安体制;也不排除议定书成员国按社会治安体制向按本段规定享受豁免的职员支付受益金。
第8条 总干事
(1)除第7条所述的职员所享受的特权和豁免之外,总干中事还享受:
(a)逮捕和拘留豁免;
(b)外交人员享受的民事和行政管辖和实施豁免,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的情况除外;
(c)按上面(a)项享受刑事管豁的完全豁免。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
(2)不得要求议定书成员国给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以本条所述的豁免。
本议定书各成员国:
注意到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和业务协定,特别是公约第25条和第26(4)条;
注意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已于1980年2月25日达成了总部协议;
考虑到本议定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达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宗旨,并保证其功能的有效实施;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名词的使用
本议定书中:
(a)“公约”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及其附件;
(b)“业务协定”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及其附件;
(c)“缔约国”系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国家;
(d)“总部国”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领土上建立该组织总部之缔约国;
(e)“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议定书成员国或议定书成员国所指定的某年实体;
(f)“议定书成员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国家;
(g)“职员”系指总干事和由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雇用的全日制工作的并受人事条例规定制约的任何人员;
(h)“代表”就议定书成员、总部国和签字者而言,系指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代表,在具体情况下,系指代表团团长、副代表和顾问;
(i)“档案”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掌管的一切手稿、信件、文件、照片、影片、光记录和磁记录、数据记录、图表和计算机程序;
(j)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系指本组织按公约所规定的宗旨而进行的活动,并包括其行管活动;
(k)“专家”系指职员以外的被指定的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或以该组织名义完成某种特殊使命、其费用由本组织支付的人员;
(l)“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租用的卫星以及跟踪、遥测、指令、控制、监测和辅助卫星运行所需要的有关设施和设备。(m) “财产”系指涉及所有权、契约权在内的任何物品。
第2条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管辖豁免和实施豁免
(1)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特写情况下已明确表示了放弃豁免外,该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享有管辖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a)有关其商务活动;
(b)由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该组织的名义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事故中所引起的损失,或有关此种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事,而第三者就此提出的民事诉讼;
(c)按法院最后决议,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而支付给职员或前职员的工资和报酬金包括抚恤金享有权进行扣留;
(d)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与司法程序直接有关的反诉。
(2)虽有(1)款之规定,但就有关公约或业务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缔约国、签字者或其代理人或提出申诉的任何人,均不得将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起诉提交本议定书成员国进行处理。
(3)(a)国际第事卫星组织空间段不论设在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无论是执行、行政或司法行为进行的搜查、管制、征用、查封、没收、剥夺、扣押或实施。
(b)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所有其他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也不论由何人持有,享有3(a)款中所规定的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i)为了使法院对按第(1)款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任何上诉做出最终判决或决议而进行的查封及处置。
(ii)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为防止和调查有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其名义而进行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事故,而采取的临时的必要措施。
(iii)为公用之目的对不动产进行征用,并用公正价格立即支付,只要这种征用不危及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功能和操作。
第3条 档案不可侵犯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档案不论置于何处或由何人掌管,均不可侵犯。
第4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应免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财产和收入的一切国际直接税及一般与物品和服务的价格无关的其他各种税捐。
(2)如果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购置物品或利用高价的服务,若这些物品或服务的价格中包括了税捐或关税,则本议定书各成员国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豁免或退还此种税捐或关税的金额。
(3)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须免除该组织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和有关发射空间段中所用的卫星的设备的关税、税捐及相应费用。
(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所增添的物品,在运入或运出中,须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关所提供的***的费用方面的税损和关税,不得享受豁免。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购置的物品,或向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用于职员的个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议定书成员国所规定的条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条中的豁免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出租或转让。
(8)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按业务协定支付给各签字者的款项,本议定书的任何成员国须免除国家税。但成员国已指明其签字者需纳税时,不在此限。
第5条 资金、货币和保证金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种类的资金、货币或保证金,并为其任何公务活动而自由进行处置。该组织可以持有为满足其义务所要求的任何货币的帐目。
第6条 公务通信和出版
(1)对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和所有文件的传送,在本议定书第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本组织享受不低于一般给于同等的政府间组织在邮件和一切形式的电信上的优先权、费率和税收方面的待遇,应尽可能与议定书成员国为其一方的任何国际协议相一致。
(2)关于公务通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使用包括电码或密码在内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本议定书各成员国不得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或公务出版物的传送施加任何限制。对此种通信和出版物不得进行检查。
(3)只有在本议定书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才可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发信机。
第7条 职员
(1)职员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务使用期间,即使他们已离开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工作,他们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除管辖。但职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此种豁免。
(b)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在国民服务,包括军役服务方面的任何义务。
(c)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他们履行其职能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
(d)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移民限和侨民登记;
(e)在货币和兑换管制方面享受给于政府间组织职员同样的待遇;
(f)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在国际危机时,享受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遣返的同样便利;
(g)在有关国家首次任职时,有权免税带进家具和个人用品,包括一部机帛动车辆,并且在结束职务而离开该国时,有权免税带出这些物品。此两种情况,应遵循有关国家的相应法律和规定。然而,除遵照此种法律和规定的情况外,按本款规定所享受豁免的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性转让、出租或转借或出售。
(2)自职员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利益承担其工资税之日起,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付给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免除交纳所得税议定书成员国可以将这些工资和报酬的税捐金额在其他方面的收中进行征收。不要求议定书成员国对支付给原来职员的退体金和年金的所得税予以免除。
(3)除职员属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社会治安体制外,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职员须免除向国民社会治安体制一切强制性纳款。此种豁免不排除根据议定书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而自愿参加民国社会治安体制;也不排除议定书成员国按社会治安体制向按本段规定享受豁免的职员支付受益金。
第8条 总干事
(1)除第7条所述的职员所享受的特权和豁免之外,总干中事还享受:
(a)逮捕和拘留豁免;
(b)外交人员享受的民事和行政管辖和实施豁免,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的情况除外;
(c)按上面(a)项享受刑事管豁的完全豁免。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
(2)不得要求议定书成员国给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以本条所述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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