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申请船舶中间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
说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中国船级社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实施
中间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
(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中间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或审核员在“安全管理证书”
上签注。如果逾期未申请中间审核或中间审核未通过,“安全管理证书”
将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中间审核应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
年日之间完成。
第四十五条 根据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
主管机关可以在实施中间审核之前或之后安排必要的附加审核。附加审核
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可视需要而定。
第四十六条 附加审核通过后,审核员应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第三节 换证审核发证
第四十七条 船舶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提前6个月提出。
第四十八条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如已有且公司未送过);
(二)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公司对该船实施的近两次内审的报告或该船最新有效性评价或
复查报告;
(四)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船舶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条 船舶换证审核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
成。
第五十一条 换证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
(一)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新交付使用;
(三)负责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改变;
(四)公司只具有适合于该船的“临时符合证明”:
(五)主管机关认为可以申请“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其他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应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并将其副本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一)具有适合于该船的“符合证明”的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的
副本;
(二)具有与该船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长和有关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
计划安排;
(四)开航前需下达的重要指令已经书面下达;
(五)公司具有在3个月后对船舶进行内审的计划;
(六)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已通过确定的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理
解的语言书面下达。
第五十四条 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船舶初次审核。上款所述初次审核
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
况下,发证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
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遵守国内或国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有责任:(一)向有关人员通知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目标和范围;(二)指定负有责任的人员配合审核员工
作;(三)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
审核;(四)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五)与审核员合作,
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十八条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则
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负责其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的全称和有
关详细情况,报告应附送与该公司的管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审核员及其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
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一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有权向主管机关投
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其管理机构予以调换。
第六十二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其管理机构将依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吊销审核员证书,必要时要给
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以第A.741(18)号决议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
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二)“安全管理体系”
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管
理体系。(三)“符合证明”系指发给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公
司的文件。(四)“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动作的文件。(五)“公司”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该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
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
机构,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六)“国际航行船舶”系指从事国际间旅
客运输的船舶和500总吨及以上货物运输的船舶及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但
不包括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七)“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
舶。(八)“油轮”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附则Ⅰ第Ⅰ章第1条规定的油轮。(九)“化学品船”系指建造
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十)“气体运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
第19章所列的任何散装液化气或其他物质的船舶。(十一)“散货船”系指
在货物处所中通常只建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而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
干货的船舶,并包括诸如矿石运输船和兼用船等类型船舶。(十二)“高速
艇”系指其最大航速能满足下式的船舶;Ⅴ≥3.7△0.1667米/秒 式中:Ⅴ
—最大航速(米/秒) △—对应的设计水线下的排水体积(立方米)(十三)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系指能从事勘探或开采诸如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
硫或盐等海床下资源的钻井作业船舶。(十四)“客观证据”系指以观察、
衡量或测试为基础并能被审核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
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十五)“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客
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十六)“重大符合规定
的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
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此外,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也视为“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十七)“安
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十八)“管理协
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负责其所属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所签订
的有关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的协议。(十九)“临时审核”系指审核发证机
构对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无运行经历,或安全管理体系只能满足《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公司或船舶所进行的审核。
第六十四条 申请并接受审核发证的公司和船舶应当按规定向审核发证
机构交纳审核发证费。
第六十五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及相关的审核发证申请
等证书、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
“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相关的审核发证申请等证
书、表格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由中国船级社统一制发。
第六十六条 如本规则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船舶及其公司自愿实施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可参照本规则申请审核发证。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商网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
说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中国船级社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实施
中间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
(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中间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或审核员在“安全管理证书”
上签注。如果逾期未申请中间审核或中间审核未通过,“安全管理证书”
将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中间审核应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
年日之间完成。
第四十五条 根据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
主管机关可以在实施中间审核之前或之后安排必要的附加审核。附加审核
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可视需要而定。
第四十六条 附加审核通过后,审核员应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第三节 换证审核发证
第四十七条 船舶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提前6个月提出。
第四十八条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如已有且公司未送过);
(二)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公司对该船实施的近两次内审的报告或该船最新有效性评价或
复查报告;
(四)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船舶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条 船舶换证审核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
成。
第五十一条 换证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
(一)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新交付使用;
(三)负责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改变;
(四)公司只具有适合于该船的“临时符合证明”:
(五)主管机关认为可以申请“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其他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应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并将其副本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一)具有适合于该船的“符合证明”的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的
副本;
(二)具有与该船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长和有关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
计划安排;
(四)开航前需下达的重要指令已经书面下达;
(五)公司具有在3个月后对船舶进行内审的计划;
(六)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已通过确定的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理
解的语言书面下达。
第五十四条 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船舶初次审核。上款所述初次审核
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
况下,发证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
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遵守国内或国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有责任:(一)向有关人员通知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目标和范围;(二)指定负有责任的人员配合审核员工
作;(三)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
审核;(四)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五)与审核员合作,
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十八条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则
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负责其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的全称和有
关详细情况,报告应附送与该公司的管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审核员及其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
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一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有权向主管机关投
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其管理机构予以调换。
第六十二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其管理机构将依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吊销审核员证书,必要时要给
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以第A.741(18)号决议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
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二)“安全管理体系”
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管
理体系。(三)“符合证明”系指发给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公
司的文件。(四)“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动作的文件。(五)“公司”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该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
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
机构,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六)“国际航行船舶”系指从事国际间旅
客运输的船舶和500总吨及以上货物运输的船舶及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但
不包括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七)“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
舶。(八)“油轮”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附则Ⅰ第Ⅰ章第1条规定的油轮。(九)“化学品船”系指建造
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十)“气体运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
第19章所列的任何散装液化气或其他物质的船舶。(十一)“散货船”系指
在货物处所中通常只建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而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
干货的船舶,并包括诸如矿石运输船和兼用船等类型船舶。(十二)“高速
艇”系指其最大航速能满足下式的船舶;Ⅴ≥3.7△0.1667米/秒 式中:Ⅴ
—最大航速(米/秒) △—对应的设计水线下的排水体积(立方米)(十三)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系指能从事勘探或开采诸如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
硫或盐等海床下资源的钻井作业船舶。(十四)“客观证据”系指以观察、
衡量或测试为基础并能被审核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
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十五)“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客
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十六)“重大符合规定
的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
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此外,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也视为“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十七)“安
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十八)“管理协
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负责其所属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所签订
的有关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的协议。(十九)“临时审核”系指审核发证机
构对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无运行经历,或安全管理体系只能满足《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公司或船舶所进行的审核。
第六十四条 申请并接受审核发证的公司和船舶应当按规定向审核发证
机构交纳审核发证费。
第六十五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及相关的审核发证申请
等证书、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
“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相关的审核发证申请等证
书、表格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由中国船级社统一制发。
第六十六条 如本规则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船舶及其公司自愿实施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可参照本规则申请审核发证。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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