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 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 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
***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 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定***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审批
***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
所有***应当由***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保证***应当保证人与***人保合同,或保留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截明与***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应当由低押入、出质人与***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发放
***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发放后,***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归还
借款人在短期***到期一个星期、中长期***到前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人对逾期的***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本息的催收工作。
***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期限归还的***,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应当与借款人协商。
第七章 不良***监管
第三十三条 ***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系指呆帐***、呆滞***、逾期***。呆帐***,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
呆滞***,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末归还的***,或虽末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不含呆滞***)。
逾期***,系指***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末归还的***(不含呆滞***和帐***)。
第三十五条 不良***的登记
不良***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的考核
***人的呆帐***、呆滞***、逾期的***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和逾期***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的催收和呆帐***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
末经国务院批准,***人不得豁免***。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人豁免***。
第八章 ***管理现任制
第三十八条 ***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行长可授权副行长或***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副行长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分级审批制
***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审查人员负责***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发放人员负责***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分级审批制
***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现任制
各级***管理部门应将***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债权保全和清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人合同中明确落实原***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明确原***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债务由改造后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债务由改造后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在合并(兼并)前清偿*** 和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债务或末提供相应担保,***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合资(合作)前的***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借款人用已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徵求***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债务或末提供相应担保,***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如偿还母公司相应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人对产权有偿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四条 ***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要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应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 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 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
***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 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定***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审批
***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
所有***应当由***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保证***应当保证人与***人保合同,或保留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截明与***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应当由低押入、出质人与***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发放
***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发放后,***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归还
借款人在短期***到期一个星期、中长期***到前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人对逾期的***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本息的催收工作。
***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期限归还的***,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应当与借款人协商。
第七章 不良***监管
第三十三条 ***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系指呆帐***、呆滞***、逾期***。呆帐***,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
呆滞***,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末归还的***,或虽末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不含呆滞***)。
逾期***,系指***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末归还的***(不含呆滞***和帐***)。
第三十五条 不良***的登记
不良***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的考核
***人的呆帐***、呆滞***、逾期的***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和逾期***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的催收和呆帐***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
末经国务院批准,***人不得豁免***。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人豁免***。
第八章 ***管理现任制
第三十八条 ***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行长可授权副行长或***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副行长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分级审批制
***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审查人员负责***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发放人员负责***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分级审批制
***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现任制
各级***管理部门应将***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债权保全和清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人合同中明确落实原***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明确原***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债务由改造后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债务由改造后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在合并(兼并)前清偿*** 和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债务或末提供相应担保,***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合资(合作)前的***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借款人用已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徵求***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债务或末提供相应担保,***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如偿还母公司相应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人对产权有偿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四条 ***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要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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