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报道过的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船员在印尼阿拉弗拉海域中强迫船只擅自返航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方浩根、宋俊、段会武、段文龙、朴基道、金光权、黄亮、王俊英犯有劫持船只罪,一审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法院判决非法劫持船只罪案,在我市还是首例,在全国也十分罕见。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方浩根、宋俊、段会武、段文龙、朴基道、金光权、黄亮、王俊英都是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雇用的辽中远渔0025号船船员,2002年9月8日中午,船队在印尼阿拉弗拉海海域捕鱼作业时,0026号船油料不足,靠近0025号船抽油,8名被告人因琐事与船长梁某发生争执后,持***、铁棍、尖刀等凶器,打伤了船长梁某等人。梁某见事不好,乘坐0026号船离去。事后,8名被告人聚在0025号船上,觉得如果回国肯定要遭到船方的报复,众人经过商议后,来到船上驾驶室,用凶器逼着船上轮机长开船向澳大利亚驶去。其他船员因为害怕都躲在船舱内不敢出来。船只以每小时近10海里的速度向澳大利亚方向行驶,4小时后,船队领导乘船只追赶上,经过做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答应对方提出的部分条件后,8名被告人停止航行,并开始返航。事后,8名***船员被送回国内。
在法庭审理此案时,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劫持船员的故意,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不符合劫持船只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严重后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应给予刑事处罚。法庭经过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与船长发生纠纷后,因害怕船方报复,经合谋后决定劫持船只去澳大利亚,主观故意明显,并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船改变航行方向,控制轮机的操作台使驾驶的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各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人身、财产以及船员安全,已构成劫持船员罪。法院不采纳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劫持船只罪的辩护观点和意见。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方浩根、宋俊、段会武、段文龙、朴基道、金光权、黄亮、王俊英都是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雇用的辽中远渔0025号船船员,2002年9月8日中午,船队在印尼阿拉弗拉海海域捕鱼作业时,0026号船油料不足,靠近0025号船抽油,8名被告人因琐事与船长梁某发生争执后,持***、铁棍、尖刀等凶器,打伤了船长梁某等人。梁某见事不好,乘坐0026号船离去。事后,8名被告人聚在0025号船上,觉得如果回国肯定要遭到船方的报复,众人经过商议后,来到船上驾驶室,用凶器逼着船上轮机长开船向澳大利亚驶去。其他船员因为害怕都躲在船舱内不敢出来。船只以每小时近10海里的速度向澳大利亚方向行驶,4小时后,船队领导乘船只追赶上,经过做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答应对方提出的部分条件后,8名被告人停止航行,并开始返航。事后,8名***船员被送回国内。
在法庭审理此案时,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劫持船员的故意,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不符合劫持船只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严重后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应给予刑事处罚。法庭经过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与船长发生纠纷后,因害怕船方报复,经合谋后决定劫持船只去澳大利亚,主观故意明显,并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船改变航行方向,控制轮机的操作台使驾驶的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各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人身、财产以及船员安全,已构成劫持船员罪。法院不采纳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劫持船只罪的辩护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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