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国检查的巴黎备忘录签署国本周举行会议,讨论提出更为严格的港口国检查措施和对违规船东的惩罚措施。据悉,这次会议将提出的一条措施是“两次违规即出局”,也就是说,如果1艘船舶在3年内有2次被滞留的记录,船舶就将被禁止进入欧洲和北美大西洋地区港口。如果船舶在过去1个月内未在巴黎备忘录港口国受到检查,而其目标分值超过50,这艘船舶将被作为检查的目标。提出这一措施明显是用来惩罚高风险船舶的。预计新条款将自7月22日起生效。
根据新推出的政策规定,在被认为是“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国和地区注册和挂旗的船舶,如果在3年内有2次被滞留的记录,将被禁止进入巴黎备忘录19个成员国的港口;在被认为是“低风险”国和地区注册和挂旗的船舶,如果在2年内有3次被滞留的记录,也将被禁止进入巴黎备忘录19个成员国的港口。船舶滞留记录将自2002年1月22日起开始计算。
只有当船东向船舶注册登记国提出正式申请,由登记国(而不是任何认可组织)签发一份证明船舶已符合有关条约的规定要求(包括培训标准、检查证明、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再通过一次详细的检查(船东自费)后,这一禁止才可被取消。
新规定还提出,对于超过15年船龄的油轮、超过10年船龄的化学品和油气船,超过12年船龄的散货船和超过15年船龄的客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但是,检查通知必须在船舶到达巴黎备忘录成员国港口之前三天发出。港口国检查人员还必须记录装载液体和干散货物的船舶的租船主。因此,船东必须确保可在船上获得这些资料。
根据国际法必须配备可用的航次数据记录设备的船舶,如果被检查出未做到这一点,也将被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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