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
认真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我国政府一贯重视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和履约工作,早在1980年就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为了全面有效履行STCW公约,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履行STCW公约委员会和中国航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我国是第一个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履行STCW公约报告的国家,被国际海事组织确认为“完全和充分实施STCW公约”,是第一批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履行STCW公约“白名单”国家。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良好形象,对增强我国航运企业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我国海员在国际海员劳务市场的竞争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连续10年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跟踪国际劳工公约进展。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决定将1920年以来颁布的68个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与建议案整合成一个公约。我国派代表参与了公约的全部起草工作,张晓杰同志被推选为公约起草专家组的政府组组长。公约在2006年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顺利通过,我国提出的有关区别对待新旧船舶舱室要求等3个修正案被全部采纳。
深入开展国际海事交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国际间船员工作交流力度,组织代表团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举办的以海员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参与国际公约的起草和修订;先后举办了2006年深圳国际海事论坛和2007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举办海员培训和发证质量标准体系国家级研讨会;召开劳工公约国家级三方研讨会;举办以“海员与发展”为主题的2008年深圳国际海事论坛;先后与英国、挪威、新加坡、希腊等2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海船海员适任证书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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