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
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的近岸航区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沿海三等适任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本条前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附录2中表一)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申请换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三)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的过渡期培训,每天不超过8学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最后编辑于 2016-01-26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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