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ie
会员
小弟我与公司03年签订的合同,合同上规定:乙方(我)每次上船工作9-12各月后,可休假3-4各月,休假期间内无工资。超过公休期因甲方(公司)原因,仍无安排乙方上船,甲方应当发给适当的生活费。但若乙方原因无上船,则不发生活费。
小弟想问一下合同中此部分约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根据这一条申请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不赔偿公司违约金?
liling113
沙发 发表于 2008-07-30 09:40 回复(0)
黄金
不是太了解,建议你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板凳 发表于 2008-08-16 19:54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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