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减少船舶保安风险,防止船舶保安事件发生,应用《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 为达到船舶保安目标,船舶保安体系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
(一)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有效交流;
(二)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有效通信;
(三)防止擅自进入船舶及其限制区域;
(四)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带入船舶;
(五)标明保安事件的情形并提供防范、反应措施的程序和报警的方式;
(六)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保安计划;
(七)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八)与船舶安全的一致性。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七)保安声明,是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及责任。
(八)《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九)船舶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一)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指定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发布船舶保安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保安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的职责,发布除保安等级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或局部船舶保安指令。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保安报警,接收和发布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对公司、船舶实施保安监督管理;
(四)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
第六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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