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蓝盾安检
3月20日,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的通知》,明确了在上海港更换船员的要求,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非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的船员可正常换班。
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尽可能减少船员换班。
重点国家:目前重点国家有24个如下。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换班和隔离要求
● 航运企业及其代理提前向拟靠泊码头的海关、边检、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 自境外重点国家至目的港期满14天的,不需隔离;
● 自境外重点国家至目的港不足14天的,隔离直至期满14天(以航海日志记录的离开上一港的时间起算);
● 航运公司直接将需隔离的船员送至隔离地点;
● 隔离期间船员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
● 船员在上海有固定住所的,居家隔离;
● 船员在沪无固定住所的,由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安排住所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实行单人单间居住和集中封闭管理;
● 隔离船员应接受所在地卫健部门和社区的监督,每天自测体温两次,如有发热等异常情况的,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卫健部门,并及时安排车辆将其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应及时将下船隔离船员的最终处置情况报告海关和边检。
不得换班的情形
船上有疑似或确诊病例,由港口所在地卫健部门对同船船员进行检测和隔离,并将发热等异常状况船员转送医疗机构。航运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海事、边检部门要求,落实船舶和在船船员相关防疫措施,在异常船员风险排除前,所有船员必须在船隔离,不得安排船员换班,严禁同船船员下船入沪。
其他
船舶在航期间,船长应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天两次自测体温,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有船员发热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在船隔离措施,并立即向所在港及下一港的海关、边检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海事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联系所在地卫健部门按照口岸发热病人流程处置。
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在上海港靠泊作业期间,除换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下船。
港口经营人要安排人员值守,准确、如实记录所有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登离轮事由和时间,汇总当天下船隔离人员的身份信息、在沪隔离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报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口岸交通组,同时报送隔离所在地卫健部门。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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