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规则中所谓“指定人员”的职责范围极为广泛,包括负责监控每艘船的安全营运及污染防止等事项,并且指定人员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因此,指定人员对船舶状况的知悉行为即可认定为船东的知悉行为。船东在主张过失免责时,都是以船东本人不知情或不知悉为限(PRIVITY OR KNOWLEDGE),一旦船东遵守ISM规则有关指定人员的规定,则法院认定船东“知情或知悉”船舶过失或不适航状况的机率大大增加,因而船东获得免责的机会就越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假如某船因为船舶机器或设备的缺陷,或船员管船过失等原因,造成对货物或第三人的损害,货主和第三人可以指控指定人员(代表船东)没有“恪尽职责”、及时发现船舶存在的问题;指定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应判定为违反了ISM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索赔人能够从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中找到证据,证明承运人虽然发现了船舶存在的问题(不论是船上自己发现后报告,还是公司或其他机构检查后发现),但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ISM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总之,只要船舶存在问题,而承运人还没有发现,则将追究指定人员(承运人)没有“恪尽职责”的责任。如果指定人员(承运人)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及时解决,更可以追究指定人员(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的责任,因为这两者都违反了ISM规则的规定。如果进一步指控承运人违反ISM规则导致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则承运人 失去免责的机会。这也是ISM规则导致船东责任增加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