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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航院的兄弟们,签公司放大眼睛啊!
警惕黑心公司"厦门海隆",大家不要上当.个人泣血之作
我几年前毕业于集美大学轮机工程专业,之后进入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公司工作。这是一家船务公司。后来辞职,但是要从这家公司辞职却非常的难。海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他也应该享有自由的择业权。
为什么说他很难呢?第一,你要离开公司,他的赔偿金是相当高的。一般都要三万至四万之间,做过三副,三管轮的更高,赔偿金额高达五、六万。本人就赔了三万多。你要是想和他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他的。为什么呢?大家知道,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先仲裁,而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却是偏袒他们的,其中的原因可想而知。那么结果呢,肯定是这家公司赢。
第二,这家公司很了解法律,钻了法律的一个控制。师弟们应该知道,船务公司到我们学校招人,是要付一笔钱给学校的,本科生是13000元。这笔钱是交通部对所有船务公司的一个规定,是交通部对航海教育事业的一个教育补偿。所以这笔钱和我们是毫无关系的。但是你要离开公司,他却要你把这笔钱也赔上,这是多么的毫无道理!我们在学校学习是已经交了学费的,这笔费用为什么还要我们出呢?在所签的劳动合同中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这笔钱,这是海隆公司故意这样做的,他就是故意不把这个写上。
第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在劳动合同中,从头至尾都没讲到违约金应该怎么算,只有一句话,根据厦门轮船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而这个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毫不知晓。在签约时他也从来没有给我们看过。只是到了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他才亮出这个内容,而根据他这个计算方式,天文数字都有可能算出来。他的计算方式 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剩下的没有完成合同规定年限的2倍。海隆公司跟我们签的合同都是十年,这样计算的话,如果你刚从船上下来就离职的话,有可能计算出来7、8万。你可以看出他们有多可怕,我们辛辛苦苦干一年也赚不到这么多,而且本身我们在船上做公司就已经从我们身上赚了一笔钱。
现在我来简单的介绍一下这家公司。这家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没有自己的船。他的主要收入是劳务外派,而且外派的对象非常单一,就台湾的几家船务公司。师弟们千万不要被他们的吹嘘给蒙住了。那么我来说说他的在船工资。刚开始做实习生,一个月150美元,加上一些伙食费,有时还没有,做机舱的还有点劳务费,但这块非常少,加起来也就200美元左右。实习期是12个月。要知道做外派压力是很大的,等级比较突出。比如说吃饭,实习生只能在二台吃;干活也是最累的,什么都可以叫实习生去做,什么人都可以吩咐你去做。只有真正在船上做过的,才知道什么叫廉价劳动力。特别是干机舱的,又脏又累,环境又恶劣,机舱温度高达40几度,噪音也是相当的大,呆久了,耳朵也会受到极大损害,我好几个同学就因为过度劳累,一个患了眼病,一个得了肾炎,还有一个更严重,得了脑溢血。这是实习生的,再讲高级船员的待遇。
三副,三管轮工资是820美元,加上其他的一共也就一千左右。而在国内的几大船务公司,如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以集装箱为例,三管轮的工资是根据标箱来算的,比如6000标箱的,三管轮的工资就是6000*0.3=1800美元,可以看出这个差距是多么的大。在海隆,外派到最好的裕明公司,三管轮工资不过1200,其他的什么都没有了。所以师弟们一定要挣大眼睛进行比较,不要被海隆的宣传给迷住了,这几年的炒作让海隆的名气上来了,可是很多人没有看到,海隆每年离职的人数也是剧增。而且在国内做要比外派轻松多了。一是压力小,没有那么多等级之别,在台湾的船上,那些台湾船长,轮机长,大副个个趾高气扬的,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而且国内船舶上工作人数较多,如机舱一般都有15人左右,这样干起活来一点都不会觉得累,而在台湾船上,像我做过的那艘,机舱一共6个人,除了轮机长,大管、二管、三管,剩下一个是铜匠,一个实习生。那么你可以想想,这个劳动强度有多么的大!吊一个缸,要把实习生给累死。在吊缸的时候,轮机长是不干活的,大管的事比较多,有时要经常离开,二管、三管要打水,往往干活的就是铜匠和实习生,铜匠有时也要去扫舱。所以一直在那边干 活的就那么两三个人,吊一个缸,两三个人怎么做,不把你累趴下才怪!台湾的船舶为什么要配置这么少的人,主要的原因还是节约成本,要知道台湾可是资本主义制度。后来听说有增加一个机匠,那时我已离船了,但即使这样人也是非常少的。
所以呢,我给各位师弟们一个建议就是,最好不要跑船,要跑也不要去海隆公司,进去容易出来难啊!现在有的连毕业证都不给员工。而且他还要把你的所有上船证件都扣着,想要回来,交足了赔偿金再说。本人的证件现在还被扣在那呢。而在其他的船务公司呢,你要走一般赔偿额都不到一万,有的甚至不用交,像北京的首钢说是赔5千,这些钱也是从保险费里扣的,自己是不用掏钱出去的,这些公司交的三金也要比海隆多很多。
下面是我的一位朋友的仲裁答辩书,供各位师弟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
答辩书
答辩人:曹水平,男,汉族,身份证号:350211198102130014,25岁,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香梅乡水湄村老湾组。
答辩人因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申诉本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供仲裁委员会参考:
一、 申诉人的仲裁申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不予受理
答辩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从事原工作,于2006年3月10日向申诉人递交辞职报告,申诉人虽称其于3月27日已经同意答辩人辞职申请,并“多次通知该员到我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事实上,答辩人至今从未收到申诉人关于是否同意辞职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
因此,从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至申诉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0天仲裁时效。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答辩人与申诉人已经达成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答辩人2002年7月从集美大学轮机学院毕业后,与申诉人达成劳动合同一份(2002年8月1日)。而在此之前,即2002年3月申诉人就安排答辩人上船工作,并直至2003年9月在答辩人强烈要求下才安排答辩人离船休息(连续在船工作时间长达19个月!!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上船工作时间规定)。2004年2月被申诉人外派台湾某公司所属“基隆”轮,至2005年2月离船休假(连续在船工作时间长达12个月!!)。(上述情况在答辩人的船员证等证书中有明确记载,证书现在申诉人处,其拒不归还证书给答辩人)。申诉人的该种工作安排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款的“甲方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答辩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因过分劳累,答辩人身体健康状况严重恶化。自2005年以来,答辩人一直感到眼部不适,经到医院检查,答辩人眼部所患的是急性虹膜炎,因该种眼病对人视力影响很大,答辩人逐渐感觉视力模糊。医生建议答辩人多休息并配合医学治疗,不宜从事过重体力劳动,并且特别叮嘱答辩人要定期门诊复查,以免眼病加重,因严重的话该种眼病甚至会致盲。
鉴于自身健康状况已经不适合从事远洋船运工作,远洋船舶机舱工作高噪音、高温、机舱空气质量差,加上申诉人毫无人道的超常时间、超负荷的工作安排,只会给答辩人身体健康特别是眼部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而答辩人家处湖南偏远乡村,家庭经济条件很困难,作为家里年轻的男劳动力,答辩人负担着家庭生活的重担,但长期离家在外,答辩人甚至很难对自己父母、祖母尽孝心(答辩人祖母于2003年卧病在床,在病床上苦苦支撑几个月,就为了等答辩人见最后一面,但是最后终因病重时间太长在答辩人到达国内的那一天去世,此事也成为答辩人的终身遗憾),申诉人非人道的工作安排已经给答辩人的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答辩人请求辞职,不仅仅是处于自身身体健康的原因,更处于对家庭尽责的目的,辞职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单位书面辞职的,“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从答辩人提出书面辞职至今,申诉人未有任何书面通知告知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该种解除根据上述意见第32条,应理解为劳资双方对共同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申诉人应尽快归还答辩人船员证书以及个人人事档案等资料。
三、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答辩人的辞职申请合理合法,已经被申诉人接受(见申诉人“文件处理单”),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即答辩人并未违反任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也未给申诉人造成任何损失,申诉人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应依法不予受理,答辩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合乎双方合同约定,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
此致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06年6月13日
各位师弟一定要看清楚,不要看到海隆给你们讲工资820,你们就高兴了,比他高得多的公司多的是。他说升得很快,其实并非如此,很多还是很慢的,升得较快的也只是一部分。而且他从实习生到三副、三管轮往往还要经过一个做机匠的过程,有的还会让你去做铜匠。这种现象在其他的公司是没有的,如中远,做完实习生就直接做三副、三管了。在中海广州分公司,公司规定甲板实习生只能去敲锈三个月,之后必须上驾驶台实习,而在台湾的公司是没有这种规定的,甲板实习生都是由水手长安排的,他让你做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这就是区别!以上所说全都是自己和同事的亲身经历,绝不是胡说乱说,这点请师弟们放心。希望大家擦亮眼睛,不要再重复我们这样的痛苦。祝各位好运。
我几年前毕业于集美大学轮机工程专业,之后进入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公司工作。这是一家船务公司。后来辞职,但是要从这家公司辞职却非常的难。海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他也应该享有自由的择业权。
为什么说他很难呢?第一,你要离开公司,他的赔偿金是相当高的。一般都要三万至四万之间,做过三副,三管轮的更高,赔偿金额高达五、六万。本人就赔了三万多。你要是想和他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他的。为什么呢?大家知道,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先仲裁,而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却是偏袒他们的,其中的原因可想而知。那么结果呢,肯定是这家公司赢。
第二,这家公司很了解法律,钻了法律的一个控制。师弟们应该知道,船务公司到我们学校招人,是要付一笔钱给学校的,本科生是13000元。这笔钱是交通部对所有船务公司的一个规定,是交通部对航海教育事业的一个教育补偿。所以这笔钱和我们是毫无关系的。但是你要离开公司,他却要你把这笔钱也赔上,这是多么的毫无道理!我们在学校学习是已经交了学费的,这笔费用为什么还要我们出呢?在所签的劳动合同中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这笔钱,这是海隆公司故意这样做的,他就是故意不把这个写上。
第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在劳动合同中,从头至尾都没讲到违约金应该怎么算,只有一句话,根据厦门轮船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而这个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毫不知晓。在签约时他也从来没有给我们看过。只是到了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他才亮出这个内容,而根据他这个计算方式,天文数字都有可能算出来。他的计算方式 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剩下的没有完成合同规定年限的2倍。海隆公司跟我们签的合同都是十年,这样计算的话,如果你刚从船上下来就离职的话,有可能计算出来7、8万。你可以看出他们有多可怕,我们辛辛苦苦干一年也赚不到这么多,而且本身我们在船上做公司就已经从我们身上赚了一笔钱。
现在我来简单的介绍一下这家公司。这家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没有自己的船。他的主要收入是劳务外派,而且外派的对象非常单一,就台湾的几家船务公司。师弟们千万不要被他们的吹嘘给蒙住了。那么我来说说他的在船工资。刚开始做实习生,一个月150美元,加上一些伙食费,有时还没有,做机舱的还有点劳务费,但这块非常少,加起来也就200美元左右。实习期是12个月。要知道做外派压力是很大的,等级比较突出。比如说吃饭,实习生只能在二台吃;干活也是最累的,什么都可以叫实习生去做,什么人都可以吩咐你去做。只有真正在船上做过的,才知道什么叫廉价劳动力。特别是干机舱的,又脏又累,环境又恶劣,机舱温度高达40几度,噪音也是相当的大,呆久了,耳朵也会受到极大损害,我好几个同学就因为过度劳累,一个患了眼病,一个得了肾炎,还有一个更严重,得了脑溢血。这是实习生的,再讲高级船员的待遇。
三副,三管轮工资是820美元,加上其他的一共也就一千左右。而在国内的几大船务公司,如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以集装箱为例,三管轮的工资是根据标箱来算的,比如6000标箱的,三管轮的工资就是6000*0.3=1800美元,可以看出这个差距是多么的大。在海隆,外派到最好的裕明公司,三管轮工资不过1200,其他的什么都没有了。所以师弟们一定要挣大眼睛进行比较,不要被海隆的宣传给迷住了,这几年的炒作让海隆的名气上来了,可是很多人没有看到,海隆每年离职的人数也是剧增。而且在国内做要比外派轻松多了。一是压力小,没有那么多等级之别,在台湾的船上,那些台湾船长,轮机长,大副个个趾高气扬的,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而且国内船舶上工作人数较多,如机舱一般都有15人左右,这样干起活来一点都不会觉得累,而在台湾船上,像我做过的那艘,机舱一共6个人,除了轮机长,大管、二管、三管,剩下一个是铜匠,一个实习生。那么你可以想想,这个劳动强度有多么的大!吊一个缸,要把实习生给累死。在吊缸的时候,轮机长是不干活的,大管的事比较多,有时要经常离开,二管、三管要打水,往往干活的就是铜匠和实习生,铜匠有时也要去扫舱。所以一直在那边干 活的就那么两三个人,吊一个缸,两三个人怎么做,不把你累趴下才怪!台湾的船舶为什么要配置这么少的人,主要的原因还是节约成本,要知道台湾可是资本主义制度。后来听说有增加一个机匠,那时我已离船了,但即使这样人也是非常少的。
所以呢,我给各位师弟们一个建议就是,最好不要跑船,要跑也不要去海隆公司,进去容易出来难啊!现在有的连毕业证都不给员工。而且他还要把你的所有上船证件都扣着,想要回来,交足了赔偿金再说。本人的证件现在还被扣在那呢。而在其他的船务公司呢,你要走一般赔偿额都不到一万,有的甚至不用交,像北京的首钢说是赔5千,这些钱也是从保险费里扣的,自己是不用掏钱出去的,这些公司交的三金也要比海隆多很多。
下面是我的一位朋友的仲裁答辩书,供各位师弟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
答辩书
答辩人:曹水平,男,汉族,身份证号:350211198102130014,25岁,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香梅乡水湄村老湾组。
答辩人因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申诉本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供仲裁委员会参考:
一、 申诉人的仲裁申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不予受理
答辩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从事原工作,于2006年3月10日向申诉人递交辞职报告,申诉人虽称其于3月27日已经同意答辩人辞职申请,并“多次通知该员到我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事实上,答辩人至今从未收到申诉人关于是否同意辞职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
因此,从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至申诉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0天仲裁时效。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答辩人与申诉人已经达成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答辩人2002年7月从集美大学轮机学院毕业后,与申诉人达成劳动合同一份(2002年8月1日)。而在此之前,即2002年3月申诉人就安排答辩人上船工作,并直至2003年9月在答辩人强烈要求下才安排答辩人离船休息(连续在船工作时间长达19个月!!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上船工作时间规定)。2004年2月被申诉人外派台湾某公司所属“基隆”轮,至2005年2月离船休假(连续在船工作时间长达12个月!!)。(上述情况在答辩人的船员证等证书中有明确记载,证书现在申诉人处,其拒不归还证书给答辩人)。申诉人的该种工作安排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款的“甲方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答辩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因过分劳累,答辩人身体健康状况严重恶化。自2005年以来,答辩人一直感到眼部不适,经到医院检查,答辩人眼部所患的是急性虹膜炎,因该种眼病对人视力影响很大,答辩人逐渐感觉视力模糊。医生建议答辩人多休息并配合医学治疗,不宜从事过重体力劳动,并且特别叮嘱答辩人要定期门诊复查,以免眼病加重,因严重的话该种眼病甚至会致盲。
鉴于自身健康状况已经不适合从事远洋船运工作,远洋船舶机舱工作高噪音、高温、机舱空气质量差,加上申诉人毫无人道的超常时间、超负荷的工作安排,只会给答辩人身体健康特别是眼部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而答辩人家处湖南偏远乡村,家庭经济条件很困难,作为家里年轻的男劳动力,答辩人负担着家庭生活的重担,但长期离家在外,答辩人甚至很难对自己父母、祖母尽孝心(答辩人祖母于2003年卧病在床,在病床上苦苦支撑几个月,就为了等答辩人见最后一面,但是最后终因病重时间太长在答辩人到达国内的那一天去世,此事也成为答辩人的终身遗憾),申诉人非人道的工作安排已经给答辩人的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答辩人请求辞职,不仅仅是处于自身身体健康的原因,更处于对家庭尽责的目的,辞职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单位书面辞职的,“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从答辩人提出书面辞职至今,申诉人未有任何书面通知告知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该种解除根据上述意见第32条,应理解为劳资双方对共同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申诉人应尽快归还答辩人船员证书以及个人人事档案等资料。
三、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答辩人的辞职申请合理合法,已经被申诉人接受(见申诉人“文件处理单”),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即答辩人并未违反任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也未给申诉人造成任何损失,申诉人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应依法不予受理,答辩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合乎双方合同约定,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
此致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06年6月13日
各位师弟一定要看清楚,不要看到海隆给你们讲工资820,你们就高兴了,比他高得多的公司多的是。他说升得很快,其实并非如此,很多还是很慢的,升得较快的也只是一部分。而且他从实习生到三副、三管轮往往还要经过一个做机匠的过程,有的还会让你去做铜匠。这种现象在其他的公司是没有的,如中远,做完实习生就直接做三副、三管了。在中海广州分公司,公司规定甲板实习生只能去敲锈三个月,之后必须上驾驶台实习,而在台湾的公司是没有这种规定的,甲板实习生都是由水手长安排的,他让你做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这就是区别!以上所说全都是自己和同事的亲身经历,绝不是胡说乱说,这点请师弟们放心。希望大家擦亮眼睛,不要再重复我们这样的痛苦。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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