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 2005-12-01 |
海法规[2005]469号
上海海事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布 规定 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 停泊 第十一条 船舶、设施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第四章 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依照交通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施工水域、方式和期限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海上驾驶资历的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覆盖本水域的最新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航道、桥区、锚地、码头前沿、施工作业区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养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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