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在2019年7月1日前,消防员装备的压缩空气呼吸器,应满足以下两者中的任何一者:
1、瓶头设有声音报警(如口哨)和机械压力表,表盘在200L时有明显刻度显示,当瓶内储气量降至200L时发出报警;或
2、瓶头设有电子式压力表,可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200L时发出电子式声、光报警。
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在建造时即满足上述要求。
【详解】MSC.339 (91)对FSS规则进行了修正,新增第3.2.1.2.2条要求: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 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IMO 在MSC.1/Circ.1499通函中,对MSC.339 (91)决议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声音报警(如口哨)加传统的机械式压力表(表盘一般分成红黄绿三个区域,红色表示警告,表盘在对应200L 时有明显的刻度显示)的方式,可以认为是满足MSC.339(91)决议要求的。
【另外】按MSC.1/Circ.1555号通函,2017 年1 月1 日起,对SOLAS CII-2/R15.2.2.6条要求的:“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中“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解释为应至少备有一套气瓶,用于替换消防演习使用,除非船舶SMS 要求额外配置的备用气瓶。也即:船上的两套消防员装备,如船上没有配备充气装置,则总共需配备8 个备用气瓶。(如船舶有四套消防员装备,则总共需配备16个备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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