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鸟
会员
海员法应该是我们海员在一起仪定的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不是国家那些所谓的机关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吃台一个属于我们的法律!不知道他们又知道嗲什么那?他们又是代表谁的利益那?不要说出来一条法律、却没有几点是属于我们自己的那出来了还不如不出来那!呢眼可以让那些不发分子有机可盛!他们会拿着法律的幌子来剥削我们!而属于我们自己的利益一点也的不到!有什么用那?
小道消息
沙发 发表于 2007-09-12 09:29 回复(0)
evertrust
小道消息所说不无道理。
诚然,人大、政协内有很多船员出身的委员,但是毕竟他们已经脱离了船员队伍。
所以,出台的《海员法》并不会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他们所代表的更多的是个国有大型航运企业的利益,因为在他们那个位置上的人,很多都是国有航运企业出身,受益于那些企业,现在即便是已经离开企业,而又有多少人是身兼顾问的呢?顾问当然是要食人俸禄的。吃人嘴软。
这些东西不关海事部门的事。
所以也没有必要责怪海事部门。
板凳 发表于 2007-09-12 11:46 回复(0)
例如:“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这一条明显是袒护船东的。
条例解释为:“本条规定了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应持续担任其职务,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不得擅自”并非“不得”。船长、高级船员如果经申报获准,或受公司、有关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者的指令,并且与接任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再行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就不属于“擅自”的情形。本条规定旨在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和正常值班,保证船舶运输生产正常运转;对于促进船员诚信履约、约束船员的非分要求或失信行为,也有一定的作用。”
解决工资问题肯定是旷日持久的,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
接受公司的指令辞职是不可能的,如果不给他个措手不及,公司是不会痛快给工资的。
而有关监管部门只是监管船舶、船员,并不对船员和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负责。除非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那事情可就闹大了。这是谁也不希望的。
地板 发表于 2007-09-12 12:25 回复(0)
5楼 发表于 2007-09-14 21:42 回复(0)
Kirwinyang
6楼 发表于 2007-12-17 16:08 回复(0)
xiaoyuyangyang
7楼 发表于 2007-12-18 11:25 回复(0)
牛牛
8楼 发表于 2007-12-21 13:52 回复(0)
9楼 发表于 2007-12-22 14:07 回复(0)
huotu
会员船员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确实是不合理
10楼 发表于 2007-12-22 19:48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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