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041
会员
关于船员条例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新的船员条例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上有这么两句话:
1。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2。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但是我签的合同上明确写着待船期间是没有钱的~~那我想问下,条例发布以后,是以合同为准还是以条例为准呢???????
沙发 发表于 2007-07-30 17:52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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