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chaogungun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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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上海威洋,你有资格说我们是皮包黑中介吗?你有证据吗?有本事留下名字和电话,别偷偷摸摸搞小动作,随意在网上诽谤他人,这个责任你承担得起吗?简直可耻!!!不敢站出来说话的人才是小人
沙发 发表于 2007-05-30 11:12 回复(0)
MAR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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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5-30 11:41 回复(0)
地板 发表于 2007-05-31 00:05 回复(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不得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黑威洋(喂养),你有什么话讲?????你骗收实习费,你不黑吗?
5楼 发表于 2007-05-31 00:24 回复(0)
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既然成立公司,不会不知道用工规范吧,为何还要做违法规昧良心的事呢.不就是想赚黑心钱嘛.得了不义之财,你们只能用它看大病,开大刀,住大院.人间自有公道
6楼 发表于 2007-05-31 01:46 回复(0)
7楼 发表于 2007-05-31 09:29 回复(0)
8楼 发表于 2007-05-31 13:41 回复(0)
这位兄弟,看你那么愤怒,那你怎么不去法院起诉呢?在这里诉苦有用吗?这公司有勇气出来与你对驳,肯定有他的道理,你就别做缩头乌龟了,你那么疯狂的骂人得不到同情的
9楼 发表于 2007-06-01 09:42 回复(0)
黑威洋,你怎么不敢正面回答问题啊.偶现在列出两条法规来揭露你的卑鄙行为,你为什么不敢正面回应?你反驳什么了 ?你拿什么反驳了?你现在说说你骗收中介费,违法不违法?欺诈困难弱势群体,你有人格吗?
偶只要揭露你的真相,没人上当,你就完蛋了.你这种啊猫啊狗,还不够上法院的格.要告你那太抬举你了.
无论在那个圈子混,做什么赚钱,一不能违法,二不能昧良心.你这两条都犯了,一句话:秋天的蚂蚱,蹦达不了几天
10楼 发表于 2007-06-01 12:31 回复(0)
油证船员金伟 南京人 不是个东西 电话 15996466529
11楼 发表于 2007-06-01 15:18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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