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局组织起草了《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登陆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自行下载)。请认真研究,并请于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法规规范处。
联系人:刘少清,联系电话:(010)65292478
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保《纲要》在全国海事系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海事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纲要》精神,结合海事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依法行政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海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行政执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海事系统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水监体制改革以后,海事系统作为代表国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中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内部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等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事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在海事系统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以及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加强和改进海事系统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需要出发,以建设“三个海事”,实现“三个追求”为要求,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探索海事系统依法行政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切实可行的依法行政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抓不懈,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在海事系统建立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责任”的依法行政程序和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海事执法队伍,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管理体制,为实现海事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立法建设,健全海事法规体系
(五)注重立法研究,加快立法步伐
1、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立法基础性工作。在对目前已有的海事法规体系加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查找需要完善补充的地方,理清完善海事法规体系的思路,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计划,并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解决海事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确定为立法重点,以法律手段促进海事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十一五”,使法律法规基本满足海事发展需要。
2、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做好立法储备,加快立法步伐。按照立法计划,在借鉴其他国家海事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事管理的实际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对确定的立法研究的对象开展前期调研工作,积极做好立法储备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交通立法项目。
3、积极配合地方海事立法。充分认识地方海事立法对中央海事立法的补充作用,在注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海事地方性法规、规章。
4、做好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跟踪工作。积极关注、深入研究、认真应对由其他部门起草的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回复工作,并主动与相关单位和立法部门沟通与协调,努力为海事行政执法争取和谐的法制局面。
(六)严格执行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海事立法要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好调研、起草和论证等立法环节的各项工作。要重视立法过程中的意见征求环节,包括起草前和起草后的意见征求。意见征求可以通过信函、报刊、网络、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要注意听取基层单位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在有对管理相对人影响比较大的立法内容时,要广泛征求和充分考虑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用立法听证会或论证会的方式进行,以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质量。
(七)加强立法跟踪,评估实施成效。要对立法进行跟踪,探索建立一套有效的立法实施成效评估方法和机制,确保立法的实施效果。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由内设法制部门牵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和答复。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根据实施机关的评估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海事法规体系中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备案制度。各级海事机构应该对本单位本年度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规范性文件存在立法依据修改或与新上位法冲突等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海事机构备案的制度,发文单位新修改的要重新报备。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机制。
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九)加快执法程序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相关的配套程序。要树立和加强遵守行政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海事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形成一套体现“公平、公正、效率、便民”原则的行政执法程序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十一五”,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
(十)完善行政执法内部运转程序,提高运转效率,严格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以便民为宗旨,建立办事时限制度,根据每类业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健全执法案卷归档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办法和制度,统一案卷质量标准。建立对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质量的评查制度,并将评查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考核的内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同时,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加大监督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十二)落实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按年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充分发挥机构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强化内部监督。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层级监督。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都必须依法受理。上一级海事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过复议案件的审理,及时发现下一级海事机构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实行层级监督。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四)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事机构实施的司法监督。要树立依法应诉的正确观念,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履行。
(十五)正确对待来自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拓宽执法监督渠道。要自觉地将海事行政管理行为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建立和完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事件处理机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办理并切实保障***人、举报人的权利和安全。积极探索有管理相对人参与的海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制度,作为内部监督的有益补充,实现被动接受监督到主动要求被监督的转变。
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六)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岗位职责规范。要结合各级海事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同时考虑地域差别等因素,按照“职、责、权” 相统一的原则,在分析各项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合理确定执法岗位,科学设定岗位职责,避免出现执法岗位的交叉和重叠,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各具体岗位。在科学设定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执法岗位职权相互衔接、职责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规范。
(十七)推行执法责任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各级海事机构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将责任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要实行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于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追究相应人员的执法责任。在“十一五”,沿海和内河水网地区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率不超过5%,发现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以100%追究。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要实行“凡进必考”的用人选拔制度,把好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准入关。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和要求,认真执行《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或年度审验、或换证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的职务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
(十九)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充实海事执法力量。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需求,按执法人力资源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核定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并根据监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和编制数量,充实海事执法特别是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力量。
(二十)创新培训方式,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要结合海事工作特点,根据层级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不同实行不同的培训方式,探索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执法情景模拟、组织凝聚力培养等现代培训方式,实行执法人员定期滚动培训制度,提高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的业务研究能力、分支海事机构的业务指导能力和基层海事机构的业务处理能力。
八、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十一)规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要制定和完善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逐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透明机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涉及水上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作出之前,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组织和其他利益人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听取单位法制部门的意见或开展法律论证。
(二十二)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定期跟踪、评估和反馈决策的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的监督,按照“谁决策、准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与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范围、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领导责任。
九、促进海事管理公开,实现便民高效目标
(二十三)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办事透明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事项外,海事机构依职权获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并不断完善海事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载体,畅通公众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提高海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方便基层和群众。要进一步深化政务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便于社会民众参与是和监督海事机构的政务公开情况。要逐步引入公众参与的政务办理制度,扩大社会公告和举行听证的范围,保护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在“十一五”,直属局、分支局两级机构的政务公开合规率达到90%以上。
(二十四)依托信息技术,优化工作流程,加大电子政务推行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海事管理和服务职能延伸到互联网络,逐步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尽快实现各海事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理效率。要以政务办理模式转变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减小时间、空间和部门的传统分隔,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规范透明和全方位的管理与服务。在“十一五”,沿海及内河水网地区海事机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办理,初步实现电子政务。
十、加强法律学习和法制宣传
(二十五)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要强化对执法人员应当掌握和履行职责需要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对新公布的海事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在公布后6个月内,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并采取法庭旁听、模拟听证、执法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法活动,丰富学法内容,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海事执法人员岗前培训、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海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海事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十六)加强对外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海事法律法规宣传,尤其要加强新出台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要使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从单纯的执法工具转变为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准则,帮助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增强其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逐步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机构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督促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各级海事机构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十八)不断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要不断健全各级海事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中的支撑、指导、监督和法律顾问作用。同时,法制工作人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在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规范执法、加强监督等方面做好服务。
(二十九)明确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海事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定期开展评估和反馈,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三十)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海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向上级机构报告,并要把社会评议、内部检查结合起来,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依法行政状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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