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大浪急中,船员不幸落水。离其不远的海事艇,因故障待检修,艇上人员只好呼叫另一艘艇前来救援,但几次施救均未成功,船员不幸身亡。死者家属遂将常州海事处告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海事处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海事救助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5年4月25日下午5时左右,船员高某驾驶满载80吨黄沙,船号为苏常州挂00282号的挂桨机船,从长江录安洲夹江航道上游往下游顺水行驶,船上还有无船员证的洪某和高某某。然而,在行驶过程中,挂桨机船突遇偏北大风。当航行至德胜港海事处码头附近时,船只进水沉没。当时,常州海事处的海巡0848号艇因机器故障正停在码头检修,码头上还停有一艘固定的油趸船。事发时,该船外侧距00282号约20米。00282号沉没后,船上的3人全部落水。最终,高某某、高某被救,而洪某的尸体在5天后浮出了水面。
2005年6月9日,洪某的父母和女儿(以下简称洪某家属)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常州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确认海事处不予施救的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但海事处未予答复,也未确认其行为违法。洪某家属遂于当年8月30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于当年11月8日驳回起诉。11月28日,洪某家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附带行政赔偿,并要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43万余元。
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当时风大浪急的恶劣天气条件下,846艇到现场后进行了施救,但未能成功救起洪某,不属施救不当,不能据此认定行政不作为。据此,新北法院驳回洪某家属的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洪某家属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指责新北法院认定案情失实,判决不公。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后认为,0848艇的海事工作人员在事发时客观不具备施救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指挥落水人员自救、调度其他具备施救条件的艇前来救助的行为,以及0846艇对遇难者救助未果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诉人认为常州海事处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救援义务的理由不足,不符合检察机关立案条件,最终作不立案处理。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海事救助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5年4月25日下午5时左右,船员高某驾驶满载80吨黄沙,船号为苏常州挂00282号的挂桨机船,从长江录安洲夹江航道上游往下游顺水行驶,船上还有无船员证的洪某和高某某。然而,在行驶过程中,挂桨机船突遇偏北大风。当航行至德胜港海事处码头附近时,船只进水沉没。当时,常州海事处的海巡0848号艇因机器故障正停在码头检修,码头上还停有一艘固定的油趸船。事发时,该船外侧距00282号约20米。00282号沉没后,船上的3人全部落水。最终,高某某、高某被救,而洪某的尸体在5天后浮出了水面。
2005年6月9日,洪某的父母和女儿(以下简称洪某家属)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常州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确认海事处不予施救的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但海事处未予答复,也未确认其行为违法。洪某家属遂于当年8月30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于当年11月8日驳回起诉。11月28日,洪某家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附带行政赔偿,并要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43万余元。
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当时风大浪急的恶劣天气条件下,846艇到现场后进行了施救,但未能成功救起洪某,不属施救不当,不能据此认定行政不作为。据此,新北法院驳回洪某家属的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洪某家属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指责新北法院认定案情失实,判决不公。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后认为,0848艇的海事工作人员在事发时客观不具备施救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指挥落水人员自救、调度其他具备施救条件的艇前来救助的行为,以及0846艇对遇难者救助未果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诉人认为常州海事处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救援义务的理由不足,不符合检察机关立案条件,最终作不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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