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其中明确规定“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为保留许可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拟将原《船舶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上升为部令。请各单位针对《船舶保安规则》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以及修改理由,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中国海事局。
联系人:刘少清
联系电话:010-65292478
传真:010-65292473
附件: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宝贵意见,山东局将整合可行性方案上报部局,更好的听取你们的意见,谢谢)
交通部海事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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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292473
附件: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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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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