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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物质生活
海员物质生活
一、工资、津贴
1.工资
清朝末年,海船上驾驶员、轮机员等高级船员全系外国人。普通船员工资与高级船员工资相差甚巨。招商局普通船员工资收入极其菲薄,收入无保障,其工薪归船上买办支配发给。普通船员每月最低工资,仅为外国船长最高工资的1%和大副最高工资的1.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海员的每月工资一般为十五六元,最低为三四元(银元),船上服务生则没有正式工资。
民国12~17年(1923~1928年),招商局船员每人月平均工资在13~25两间徘徊,折合银元约为18~35元。海员除工资低下外,收入还经常被航业公司拖欠。民国17年初,招商局积欠船员2个月工资,达4万元(银元)。
30年代初,船员工资中驾驶员工资高于轮机员。轮机员多数系从熟练之机匠、加油及造船机器厂中熟练机工中提升充任,虽工资比原先提高较多,但与驾驶员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时招商局的船长工资为360~460元,大副为160~190元,而轮机长则为160~200元,大管轮120~130元。三北、宁绍、肇兴等民营轮船公司的船员工资除外籍高级船员外,都较招商局为低。也有少数船公司船东对轮机部实行包银制度,将轮机部人员的工资包给轮机长。故机舱人数极少,薪金除承包人较优外,其余员工每人每月只在10~22元。期间,招商局船员多次进行索薪和要求加薪的斗争。***战争前夕,招商局船员月平均工资为24元。其中船长为360~540元,三管轮最低为60元(以上均为法币),普通船员大多低于船员工资平均水平。
***战争胜利后,海上航运恢复和发展较快,航运企业众多,经营水平高低不一。业务发达企业海员工资高于业务不发达企业。除企业之间有差距外,高低船员之间相差也较大,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可相差十余倍。
民国36~38年,物价不断上涨。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议订办法,船员工资采用底薪制,按生活指数计算发给。招商局船员分甲级船员(三副、三管轮以上)薪级,乙级船员(水手长、生火长、水手、生火、加油、机匠等)薪级,船上业务员工(事务长、理货员、厨工、服务生等)薪级三种。并按船舶吨位大小,分成7000吨以上,3500~7000吨,1000~3500吨及1000吨以下等几个船组,工资根据船组和职务确定。甲级船员每个职务有10~12个工资等级,最高的工资底薪为1000元,最低为170元。乙级船员每个职务有4~6个工资等级,最高底薪为140元,最低为60元。船上业务人员不分船组,按工资率确定各种职务的工资水平,最高底薪为240元,最低为26元(以上均为法币)。上海解放前夕,船员工资虽按生活指数有所提高,但物价暴涨,工资收入增速与物价上涨速度远远不能适应,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1949年,接管招商局初期,海员工资继续维持原职原薪,并从当年6月份起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按上海市折实单位计算发薪,职工生活得到保障,情绪稳定,迅速恢复了生产。在以底薪折算折实单位时,采取累减折算办法,使工资过高者略有降低,过低者略有提高。为照顾船员辛苦,折算后的底薪再按比例发给临时照顾费。为奖励开航,鼓励修船,是年10月起又将船舶划分为三种类型,按不同类型支付不同薪金。对开航船全部发给航行照顾费;对修理船及港内交通船、供应船,薪津全部发给,但不加发航行照顾费;对停航船的薪津按地面人员薪津标准发给,从而使地面人员和船员工资拉大了差距。1950年按工资高低,低工资多加,高工资少加,发给航海奖金,100元以下者加发30%,100元以上者加发10%,以鼓励船员出海航行。
1952年,华东区海运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统一部署,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工资改革,藉以改变船员工资标准高低不一,大小船舶船员工资悬殊而造成的同职多级,同工不同酬,以及计算繁杂等弊端。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统一、合理、照顾现实”的方针。统一工资计算单位,统一船员工资标准,统一船员津贴制度,统一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按船组制订船员工资标准,实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根据船舶吨位大小分成船组(301~750吨,751~1200吨,1201~2300吨,2301~4500吨,4501~7000吨,7001吨以上),船员每一岗位(职务)规定3~4个工资等级。工资均以全国统一实物含量的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工资等级最高额为1600工资分,最低额为180工资分。使船员最低工资有适当提高,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差距缩小。对船员按职务定工资,按技术标准评定工资等级,以推动船员学习技术,提高业务水平。船员工资实行船岸差,技术船员离船工资为在船工资的77%或71%,普通船员离船工资为在船工资的87%或83%,基本体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1956年,鉴于市场物价趋于稳定,开始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上海海运局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规定每一分值为0.2663元,减少船员标准工资的等级,调整船员之间的工资关系,适当改善高级船员之间的工资关系(主要是船长和大、二、三副之间的工资关系),拉大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之间的工资差距。其中高级船员由4级改为2级,普通船员由5级改为2~3级,避免了工资交叉和高低职务之间的倒挂现象。对原工资在新职务标准以内的,套级后,升一级;原工资在新职务标准以上的,超过标准部分仍作保留工资发给,不降低收入。船员工资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7元。
1959年,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船员新工资制度》的指示,上海海运局对船员工资制度作解放后第三次较大的变动。采取不分船组,实行各职船员“一条龙”的工资标准,分22个顺序号,确定地面工资、在船工资和停船工资三档工资水平。船岸工资差将原来离船折扣改为地面工资(基本工资)为基础,上船工作时加成的办法。不再执行提职提薪、代职代薪。工资标准中,22个顺序号的平均级差为10~12元,最小级差为3.5元。新标准中船长工资最高为270元,比原标准432元减少162元,三副、三管轮起点工资72元,比原标准减少23元,普通船员起点工资也减少十余元。船岸差由原40%、30%,一律降为20%。并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对超过新标准的工资予以保留。老制度逐步向新制度过渡。经本次工资改革后,船员工资水平开始有较大幅度降低。
“文化大革命”期间,凡新进职工都按上海市推行的不分行业、工种的“36元低工资制”,导致海员工资一直处于低水平。1957年海员平均月工资为139.6元,1962年为132.5元,1976年为92元。在1971年、1977年、1979年部分职工调资时,因船员根据顺序号实施加一个号的工资,级差很小,加得很少,工资仍长期偏低。
1985年,上海海运局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增加一次企业内部工资,船员月人均净增工资19.75元。1986年,该局进行第四次工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推行新的工资制度,理顺工资关系,逐步使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以达到巩固船员队伍,促进技术进步,调动船员积极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工资制度实行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现行津贴相结合,船上工资标准包括船岸差。按船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等级线,每职数级,船岸差比例从20%提高到30%。实行提职提薪,变职变薪,提高了新进船员(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从社会招收的学徒工)的定级工资待遇。并规定船员定级工资水平,运输船员可比陆上同类人员高一级。此次工资改革后,船员月平均增资20.77元,增资最多的122元,最少的12元。
1987年和1988年,上海海运局利用企业奖励基金,按增资额控制在人均一级的水平,各增加一次企业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所增加的工资,为企业内部工资,职工调出本企业时不能带走。1989年,经交通部批准,该局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是年,在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连续三次增加职工工资。第一次自1989年1月1日起,增加工效挂钩浮动工资,若经济效益下降,不能提取足够的效益工资基金时,所加工资相应减发或停发。第二次自3月1日起,对经过考核,在劳动表现、遵章守法、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安全生产等方面表现较好的人员,增加企业工资一级。其中半级系海运局被交通部批准为国家二级企业后增资,若二级企业受影响时,这半级工资相应取消;另半级为效益工资,若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相应下浮。第三次自8月1日起,鉴于企业效益较好,再次增加企业工效工资(根据企业效益浮动)。1990年1月1日起,继续增加一级企业浮动工资。经过几次调整后船员工资有较大提高,全年人平均工资为6682元。
一、工资、津贴
1.工资
清朝末年,海船上驾驶员、轮机员等高级船员全系外国人。普通船员工资与高级船员工资相差甚巨。招商局普通船员工资收入极其菲薄,收入无保障,其工薪归船上买办支配发给。普通船员每月最低工资,仅为外国船长最高工资的1%和大副最高工资的1.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海员的每月工资一般为十五六元,最低为三四元(银元),船上服务生则没有正式工资。
民国12~17年(1923~1928年),招商局船员每人月平均工资在13~25两间徘徊,折合银元约为18~35元。海员除工资低下外,收入还经常被航业公司拖欠。民国17年初,招商局积欠船员2个月工资,达4万元(银元)。
30年代初,船员工资中驾驶员工资高于轮机员。轮机员多数系从熟练之机匠、加油及造船机器厂中熟练机工中提升充任,虽工资比原先提高较多,但与驾驶员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时招商局的船长工资为360~460元,大副为160~190元,而轮机长则为160~200元,大管轮120~130元。三北、宁绍、肇兴等民营轮船公司的船员工资除外籍高级船员外,都较招商局为低。也有少数船公司船东对轮机部实行包银制度,将轮机部人员的工资包给轮机长。故机舱人数极少,薪金除承包人较优外,其余员工每人每月只在10~22元。期间,招商局船员多次进行索薪和要求加薪的斗争。***战争前夕,招商局船员月平均工资为24元。其中船长为360~540元,三管轮最低为60元(以上均为法币),普通船员大多低于船员工资平均水平。
***战争胜利后,海上航运恢复和发展较快,航运企业众多,经营水平高低不一。业务发达企业海员工资高于业务不发达企业。除企业之间有差距外,高低船员之间相差也较大,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可相差十余倍。
民国36~38年,物价不断上涨。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议订办法,船员工资采用底薪制,按生活指数计算发给。招商局船员分甲级船员(三副、三管轮以上)薪级,乙级船员(水手长、生火长、水手、生火、加油、机匠等)薪级,船上业务员工(事务长、理货员、厨工、服务生等)薪级三种。并按船舶吨位大小,分成7000吨以上,3500~7000吨,1000~3500吨及1000吨以下等几个船组,工资根据船组和职务确定。甲级船员每个职务有10~12个工资等级,最高的工资底薪为1000元,最低为170元。乙级船员每个职务有4~6个工资等级,最高底薪为140元,最低为60元。船上业务人员不分船组,按工资率确定各种职务的工资水平,最高底薪为240元,最低为26元(以上均为法币)。上海解放前夕,船员工资虽按生活指数有所提高,但物价暴涨,工资收入增速与物价上涨速度远远不能适应,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1949年,接管招商局初期,海员工资继续维持原职原薪,并从当年6月份起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按上海市折实单位计算发薪,职工生活得到保障,情绪稳定,迅速恢复了生产。在以底薪折算折实单位时,采取累减折算办法,使工资过高者略有降低,过低者略有提高。为照顾船员辛苦,折算后的底薪再按比例发给临时照顾费。为奖励开航,鼓励修船,是年10月起又将船舶划分为三种类型,按不同类型支付不同薪金。对开航船全部发给航行照顾费;对修理船及港内交通船、供应船,薪津全部发给,但不加发航行照顾费;对停航船的薪津按地面人员薪津标准发给,从而使地面人员和船员工资拉大了差距。1950年按工资高低,低工资多加,高工资少加,发给航海奖金,100元以下者加发30%,100元以上者加发10%,以鼓励船员出海航行。
1952年,华东区海运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统一部署,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工资改革,藉以改变船员工资标准高低不一,大小船舶船员工资悬殊而造成的同职多级,同工不同酬,以及计算繁杂等弊端。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统一、合理、照顾现实”的方针。统一工资计算单位,统一船员工资标准,统一船员津贴制度,统一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按船组制订船员工资标准,实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根据船舶吨位大小分成船组(301~750吨,751~1200吨,1201~2300吨,2301~4500吨,4501~7000吨,7001吨以上),船员每一岗位(职务)规定3~4个工资等级。工资均以全国统一实物含量的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工资等级最高额为1600工资分,最低额为180工资分。使船员最低工资有适当提高,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差距缩小。对船员按职务定工资,按技术标准评定工资等级,以推动船员学习技术,提高业务水平。船员工资实行船岸差,技术船员离船工资为在船工资的77%或71%,普通船员离船工资为在船工资的87%或83%,基本体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1956年,鉴于市场物价趋于稳定,开始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上海海运局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规定每一分值为0.2663元,减少船员标准工资的等级,调整船员之间的工资关系,适当改善高级船员之间的工资关系(主要是船长和大、二、三副之间的工资关系),拉大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之间的工资差距。其中高级船员由4级改为2级,普通船员由5级改为2~3级,避免了工资交叉和高低职务之间的倒挂现象。对原工资在新职务标准以内的,套级后,升一级;原工资在新职务标准以上的,超过标准部分仍作保留工资发给,不降低收入。船员工资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7元。
1959年,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船员新工资制度》的指示,上海海运局对船员工资制度作解放后第三次较大的变动。采取不分船组,实行各职船员“一条龙”的工资标准,分22个顺序号,确定地面工资、在船工资和停船工资三档工资水平。船岸工资差将原来离船折扣改为地面工资(基本工资)为基础,上船工作时加成的办法。不再执行提职提薪、代职代薪。工资标准中,22个顺序号的平均级差为10~12元,最小级差为3.5元。新标准中船长工资最高为270元,比原标准432元减少162元,三副、三管轮起点工资72元,比原标准减少23元,普通船员起点工资也减少十余元。船岸差由原40%、30%,一律降为20%。并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对超过新标准的工资予以保留。老制度逐步向新制度过渡。经本次工资改革后,船员工资水平开始有较大幅度降低。
“文化大革命”期间,凡新进职工都按上海市推行的不分行业、工种的“36元低工资制”,导致海员工资一直处于低水平。1957年海员平均月工资为139.6元,1962年为132.5元,1976年为92元。在1971年、1977年、1979年部分职工调资时,因船员根据顺序号实施加一个号的工资,级差很小,加得很少,工资仍长期偏低。
1985年,上海海运局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增加一次企业内部工资,船员月人均净增工资19.75元。1986年,该局进行第四次工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推行新的工资制度,理顺工资关系,逐步使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以达到巩固船员队伍,促进技术进步,调动船员积极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工资制度实行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现行津贴相结合,船上工资标准包括船岸差。按船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等级线,每职数级,船岸差比例从20%提高到30%。实行提职提薪,变职变薪,提高了新进船员(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从社会招收的学徒工)的定级工资待遇。并规定船员定级工资水平,运输船员可比陆上同类人员高一级。此次工资改革后,船员月平均增资20.77元,增资最多的122元,最少的12元。
1987年和1988年,上海海运局利用企业奖励基金,按增资额控制在人均一级的水平,各增加一次企业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所增加的工资,为企业内部工资,职工调出本企业时不能带走。1989年,经交通部批准,该局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是年,在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连续三次增加职工工资。第一次自1989年1月1日起,增加工效挂钩浮动工资,若经济效益下降,不能提取足够的效益工资基金时,所加工资相应减发或停发。第二次自3月1日起,对经过考核,在劳动表现、遵章守法、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安全生产等方面表现较好的人员,增加企业工资一级。其中半级系海运局被交通部批准为国家二级企业后增资,若二级企业受影响时,这半级工资相应取消;另半级为效益工资,若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相应下浮。第三次自8月1日起,鉴于企业效益较好,再次增加企业工效工资(根据企业效益浮动)。1990年1月1日起,继续增加一级企业浮动工资。经过几次调整后船员工资有较大提高,全年人平均工资为6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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