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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章程(草案)
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是由部分国内航海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协调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协作组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规范协作组成员单位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行为,探索新形势下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航海类专业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为我国航运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协作组接受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本协作组成员由航海教育机构和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接收单位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作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加入本协作组的意愿,承认本协作组的章程,自觉履行成员义务。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作组的程序是:
提交加入本协作组的申请书(《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成员申请表》表样附后)并经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作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作组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作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作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组自愿、退组自由。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作组的决议;
2、维护本协作组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作组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作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 成员退出协作组应书面通知本协作组。成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协作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协作组成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开除。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作组聘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本协作组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组长办公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本协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通过组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协作组章程;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单位;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组长单位主持本协作组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组长、副组长单位每届任期两年,由组长召集组长办公会。组长、副组长单位因故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提出报告,报请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变更或增补,其后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组长办公会的职责: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遵照本协作组章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组织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范围内,积极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第十五条 加强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引导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提供与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相关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努力实现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开展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了解市场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收集市场对航海教育机构在航海类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质量等方面的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航海教育机构,促进其教育改革。
第十八条 组织协作组成员开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流和研讨,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与咨询。
第十九条 做好与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 终 止
第二十条 本协作组因故不能维持正常工作或工作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报请指导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报告后终止。
第六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组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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