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及伤亡的保险
法律商务部 黎永锦
日前,曾代表法律商务部参加公司在广州代表处举办的船员培训班,与多位船长等高级船员分析多宗海事案例,吸取有关经验教训,研讨保险方面相关的问题。在提问环节的过程中,大家对于公司为船员购买的保险甚为关注,提了不少问题。由于时间所限,未能逐一详细回答,现以书面形式登载《船友》,释疑解惑。
简单地讲,法律商务部为各轮船东购买了保赔险(P&I险),即船东责任险,这种保险的承保范围甚广,其中一个主要风险是承保船东对于受雇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受伤或死亡的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船员患病或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遣返费、工资补偿、伤残补偿、死亡补偿等责任。船东在支付这些费用及补偿后,可向承保的保赔协会索回(减扣每案的免赔额)。所以,此项保险可以理解为公司间接为船员购买的医疗及伤亡保险。
法律商务部在2001年10月将当时修改过的船员雇佣合约有关条款,主要是合约标准条款第二部份第4至第8条转给各保赔协会审阅,获得各协会的承保认可,该等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患病:
(1)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并非由于船员行为不检引致的疾病),雇主负责支付住院或门诊医疗费,一般以90天为限。
(2)患病船员在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雇主根据医生的病假证明支付病假工资补偿,按船员在职期间的基薪计算。病薪补偿最长90天。
(3)船员在国外港口患病需离船遣返国内治疗,必须取得医生证明,证实船员因患某种疾病,不宜在船上工作。雇主负责通过代理安排遣返,支付有关费用。
(二)因公受伤:
(1)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因公受伤,雇主负责支付医疗费,以24个月为限。
(2)受伤船员在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获得医生伤假证明,雇主应按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补偿船员收入损失的五分之四。例如,某船员受伤时每天收入500港元,医生给予100天伤假,雇主需补偿该员收入损失4万港元($500 x 100 x 4/5 = $40,000)。
(3)因公受伤的船员如遭受永久性残废,雇主负责按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补偿如下:
40岁以下,补偿96个月的收入乘以残废率;
40岁—56岁,补偿72个月的收入乘以残废率;
56岁以上,补偿48个月的收入乘以残废率;
以上收入如少于港币344,000元,以此款额乘以残废率计算。
例如,某船员因公受伤引致遭受50%的残废率(如一眼失明),年龄在40岁以下,每月收入10,000港元,则补偿48万港元($10,000 x 96 x 50% = $480,000)。此外,法例规定每月收入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计算补偿金额。
(4)如船员不幸因公受伤引致死亡,雇主负责按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给予死者亲属补偿如下:
40岁以下,补偿84个月的收入;
40岁—56岁,补偿60个月的收入;
56岁以上,补偿36个月的收入;
以上收入如少于港币303,000元,雇主需按照此金额作出补偿。例如,某船员因公受伤引致死亡时每月收入10,000港元,年龄40岁以下,雇主需补偿其亲属84万港元($10,000 x 84 = $840,000)。此外,每月收入亦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计算补偿金额。
(三)非因公受伤引致的死亡:
船员在船上或国外死亡,其死因并非因公受伤引致,雇主需补偿其亲属三万美元。
此规定是在2001年10月开始加入船员雇佣合约内,原因是香港法律对于雇员患病死亡,雇主无需负责任何补偿,因而增加此条款使家属获得上述款项的补偿。
此外,合约亦规定,雇员如在国外死亡,雇主需负责将遗体火化,将骨灰运返国内送交死者亲属。遗体火化及骨灰运返国内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向保赔协会索偿。
以上是保赔协会承保公司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受伤或死亡的主要承保范围。此外,公司统筹中心亦为自有船员购买养老金保险、岸上因公交通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如对上述仍有问题或不清楚之处,欢迎任何船员来信或电邮(laiwk@coscochs.com.hk)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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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商务部 黎永锦
日前,曾代表法律商务部参加公司在广州代表处举办的船员培训班,与多位船长等高级船员分析多宗海事案例,吸取有关经验教训,研讨保险方面相关的问题。在提问环节的过程中,大家对于公司为船员购买的保险甚为关注,提了不少问题。由于时间所限,未能逐一详细回答,现以书面形式登载《船友》,释疑解惑。
简单地讲,法律商务部为各轮船东购买了保赔险(P&I险),即船东责任险,这种保险的承保范围甚广,其中一个主要风险是承保船东对于受雇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受伤或死亡的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船员患病或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遣返费、工资补偿、伤残补偿、死亡补偿等责任。船东在支付这些费用及补偿后,可向承保的保赔协会索回(减扣每案的免赔额)。所以,此项保险可以理解为公司间接为船员购买的医疗及伤亡保险。
法律商务部在2001年10月将当时修改过的船员雇佣合约有关条款,主要是合约标准条款第二部份第4至第8条转给各保赔协会审阅,获得各协会的承保认可,该等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患病:
(1)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并非由于船员行为不检引致的疾病),雇主负责支付住院或门诊医疗费,一般以90天为限。
(2)患病船员在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雇主根据医生的病假证明支付病假工资补偿,按船员在职期间的基薪计算。病薪补偿最长90天。
(3)船员在国外港口患病需离船遣返国内治疗,必须取得医生证明,证实船员因患某种疾病,不宜在船上工作。雇主负责通过代理安排遣返,支付有关费用。
(二)因公受伤:
(1)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因公受伤,雇主负责支付医疗费,以24个月为限。
(2)受伤船员在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获得医生伤假证明,雇主应按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补偿船员收入损失的五分之四。例如,某船员受伤时每天收入500港元,医生给予100天伤假,雇主需补偿该员收入损失4万港元($500 x 100 x 4/5 = $40,000)。
(3)因公受伤的船员如遭受永久性残废,雇主负责按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补偿如下:
40岁以下,补偿96个月的收入乘以残废率;
40岁—56岁,补偿72个月的收入乘以残废率;
56岁以上,补偿48个月的收入乘以残废率;
以上收入如少于港币344,000元,以此款额乘以残废率计算。
例如,某船员因公受伤引致遭受50%的残废率(如一眼失明),年龄在40岁以下,每月收入10,000港元,则补偿48万港元($10,000 x 96 x 50% = $480,000)。此外,法例规定每月收入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计算补偿金额。
(4)如船员不幸因公受伤引致死亡,雇主负责按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给予死者亲属补偿如下:
40岁以下,补偿84个月的收入;
40岁—56岁,补偿60个月的收入;
56岁以上,补偿36个月的收入;
以上收入如少于港币303,000元,雇主需按照此金额作出补偿。例如,某船员因公受伤引致死亡时每月收入10,000港元,年龄40岁以下,雇主需补偿其亲属84万港元($10,000 x 84 = $840,000)。此外,每月收入亦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计算补偿金额。
(三)非因公受伤引致的死亡:
船员在船上或国外死亡,其死因并非因公受伤引致,雇主需补偿其亲属三万美元。
此规定是在2001年10月开始加入船员雇佣合约内,原因是香港法律对于雇员患病死亡,雇主无需负责任何补偿,因而增加此条款使家属获得上述款项的补偿。
此外,合约亦规定,雇员如在国外死亡,雇主需负责将遗体火化,将骨灰运返国内送交死者亲属。遗体火化及骨灰运返国内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向保赔协会索偿。
以上是保赔协会承保公司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患病、受伤或死亡的主要承保范围。此外,公司统筹中心亦为自有船员购买养老金保险、岸上因公交通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如对上述仍有问题或不清楚之处,欢迎任何船员来信或电邮(laiwk@coscochs.com.hk)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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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被作者于2006年1月31日10时35分36秒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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