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完善保证(warranty)的规定,增加保证的定义、保证的形式要件、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以及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原则,增加格式保险条款效力、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行使程序,以及保险人主动赔付全损以终止合同的限制的规定;67
第四、针对本章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完善本章其他的内容。例如:完善重复保险的概念和被保险人可以赔偿的总额的规定;增加预约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善意的漏报或者误报可以进行矫正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申报的内容;增加保险标的损失的种类和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一般规定;增加被保险人利息损失请求的规定。
5.4.13 第十三章“时效”
完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追偿时效的规定;68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69扩大到各种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请求;增加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期间效力的规定;针对本章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完善本章其他的内容。
5.4.14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参照其他航运国家的做法,适当限制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自由,70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我国进口和(或)出口运输的强制适用,以及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强制适用的情况;增加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船员劳动合同、海难救助的准据法的规定;参照正在起草的《国际私法示范法》,完善其他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与《民法通则》相协调,删除与之重复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71社会公共利益保留的规定。72
6 结 论
根据前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海商法》实施9年的实践证明,该法总体上是成功的;
第二、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将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为了充分实现《海商法》第1条规定的“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的宗旨,针对《海商法》在实施中暴露的不足,遵循科学性、适时性和法制统一性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对《海商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第三、《海商法》的修改,应当认真总结《海商法》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从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的运输和经济贸易的现实和发展对法律的需要出发,参照和借鉴其他民商立法、国际海事条约、民间规则和合同格式,以及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吸收海商法理论研究成果,并考虑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使《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先进性和适当的超前性,以及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体现时代的特征。
目前,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水平,与《海商法》制定之时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学术保障。海事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海商法》的判例,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经验。
--------------------------------------------------------------------------------
1 本文中的部分内容不同程度地引用、参照或者借鉴了交通部科研项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研究》(项目编号:95-01-05-13)中大连海事大学课题组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
2 根据法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社会关系。因此,“海上运输关系”应当理解为由于海上运输这一行为而在特定的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船舶关系”应当理解为特定的人之间针对船舶的权利义务关系。海上运输以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因此,作为《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存在内涵上的交叉。从而,有必要将“船舶关系”理解为除海上运输关系以外的其他与船舶有关的关系。“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是指海上运输产生的或者其他与船舶有关的关系。
3 《海商法》第1条。
4 有的著作将上述(1)至(4)的内容归结为《海商法》第一条规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其余归结为“船舶关系”。参见: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p.4. 但是,上述(2)至(3)的内容中,有的不是海上运输关系,有的与海上运输没有必然的联系。有的著作将“海上运输关系”理解为海上客货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将“船舶关系”理解为主要指船舶租用合同关系、船舶抵押合同关系和救助合同关系。参见: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p.6. 但是,《海商法》中的一些内容,并非属于合同关系,如第八章“船舶碰撞”。
5 司玉琢主编.胡正良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问答.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pp.2-3.
6 即:国际商会(ICC)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改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国际商会共同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1991.
7 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除美国外,世界上几乎所有航运国家都参加了这一公约。
8 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
9 主要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的各种海上保险条款。
10 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48.有的学者将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认可统称为法的创制,即法的修改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39.
1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49.
12 我国的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2001年,我国沿海商船队的总载重吨达到918万吨。参见:交通部.2001年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p.2.
第四、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原则,增加格式保险条款效力、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行使程序,以及保险人主动赔付全损以终止合同的限制的规定;67
第四、针对本章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完善本章其他的内容。例如:完善重复保险的概念和被保险人可以赔偿的总额的规定;增加预约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善意的漏报或者误报可以进行矫正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申报的内容;增加保险标的损失的种类和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一般规定;增加被保险人利息损失请求的规定。
5.4.13 第十三章“时效”
完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追偿时效的规定;68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69扩大到各种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请求;增加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期间效力的规定;针对本章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完善本章其他的内容。
5.4.14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参照其他航运国家的做法,适当限制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自由,70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我国进口和(或)出口运输的强制适用,以及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强制适用的情况;增加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船员劳动合同、海难救助的准据法的规定;参照正在起草的《国际私法示范法》,完善其他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与《民法通则》相协调,删除与之重复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71社会公共利益保留的规定。72
6 结 论
根据前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海商法》实施9年的实践证明,该法总体上是成功的;
第二、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将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为了充分实现《海商法》第1条规定的“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的宗旨,针对《海商法》在实施中暴露的不足,遵循科学性、适时性和法制统一性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对《海商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第三、《海商法》的修改,应当认真总结《海商法》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从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的运输和经济贸易的现实和发展对法律的需要出发,参照和借鉴其他民商立法、国际海事条约、民间规则和合同格式,以及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吸收海商法理论研究成果,并考虑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使《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先进性和适当的超前性,以及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体现时代的特征。
目前,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水平,与《海商法》制定之时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学术保障。海事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海商法》的判例,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经验。
--------------------------------------------------------------------------------
1 本文中的部分内容不同程度地引用、参照或者借鉴了交通部科研项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研究》(项目编号:95-01-05-13)中大连海事大学课题组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
2 根据法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社会关系。因此,“海上运输关系”应当理解为由于海上运输这一行为而在特定的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船舶关系”应当理解为特定的人之间针对船舶的权利义务关系。海上运输以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因此,作为《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存在内涵上的交叉。从而,有必要将“船舶关系”理解为除海上运输关系以外的其他与船舶有关的关系。“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是指海上运输产生的或者其他与船舶有关的关系。
3 《海商法》第1条。
4 有的著作将上述(1)至(4)的内容归结为《海商法》第一条规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其余归结为“船舶关系”。参见: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p.4. 但是,上述(2)至(3)的内容中,有的不是海上运输关系,有的与海上运输没有必然的联系。有的著作将“海上运输关系”理解为海上客货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将“船舶关系”理解为主要指船舶租用合同关系、船舶抵押合同关系和救助合同关系。参见: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p.6. 但是,《海商法》中的一些内容,并非属于合同关系,如第八章“船舶碰撞”。
5 司玉琢主编.胡正良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问答.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pp.2-3.
6 即:国际商会(ICC)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改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国际商会共同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1991.
7 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除美国外,世界上几乎所有航运国家都参加了这一公约。
8 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
9 主要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的各种海上保险条款。
10 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48.有的学者将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认可统称为法的创制,即法的修改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39.
1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49.
12 我国的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2001年,我国沿海商船队的总载重吨达到918万吨。参见:交通部.2001年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p.2.
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