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hcus.gov.cn/apec/file/laws/320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 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第三条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 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 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 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 方准携带上岸。
第四条 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 应全部集中储存, 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 向海关申报。海关在清单上签注, 并对烟、酒实施加封。船舶负责人有责任为海关加封烟、酒提供方便。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 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 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 在海关监管下启封及重封, 并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相应变更封存烟、酒的数量。
第六条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 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 报经海关核准后, 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 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
第七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 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 办理加封手续。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
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 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 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 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
第九条 对我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在经营国际航运期间,海关按本规定对烟、酒加封留存;在改营国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船员自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略)
附件二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 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第三条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 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 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 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 方准携带上岸。
第四条 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 应全部集中储存, 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 向海关申报。海关在清单上签注, 并对烟、酒实施加封。船舶负责人有责任为海关加封烟、酒提供方便。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 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 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 在海关监管下启封及重封, 并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相应变更封存烟、酒的数量。
第六条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 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 报经海关核准后, 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 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
第七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 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 办理加封手续。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
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 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 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 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
第九条 对我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在经营国际航运期间,海关按本规定对烟、酒加封留存;在改营国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船员自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略)
附件二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略)
请登录后评论~